113********225707M/202405-00033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结果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成文日期:2024-05-07 |
****分局 | 发布日期:2024-05-07 |
裕环审〔2024〕24号 | 关键词:|
有效性: | 有效 |
******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公司“壹品年加工50万平方米各类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省**市**区**科技产业园赛分路与春燕路**东北角,租赁******公司2#厂房,建筑面积3780m2,购置玻璃裁切机、磨边清洗机、玻璃钢化炉、全自动立式中空玻璃生产线等设备,同时配套建设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万平方米钢化中空玻璃、4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1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根据《报告表》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做好项目区的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钻孔废水、磨边及清洗废水经在线过滤、沉淀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接管排放;刷洗废水(含反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接管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各工段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中的规定进行处理。丁基胶施胶废气、双组分硅酮胶施胶废气等废气(NMHC)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间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厂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玻璃、废滤材、废包材、废水处理泥砂等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妥善做好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等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项目须采取主动预防、源头控制、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库、化学品库作为重点防渗区,对一般固废暂存间作为一般防渗区,防渗区建设必须满足报告表提出要求建设;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六)做到厂区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相关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运营后,及时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对社会公开。
四、******开发区****工作站负责该项目日常的环境监督与管理工作。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复。
2024年5月7日
抄送:******开发区****工作站。
**** 2024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