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函
各县(市、****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自治区《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专项工作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适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示范文本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排除或限制竞争情形开展清理专项工作。
二、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专项工作范围包括:****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从2022年以来制定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重点清理妨碍建设**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审查、清理范围和重点如下:
****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2.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4.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
5.****委员会成员;
6.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7.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8.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9.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10.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1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1.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2.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3.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4.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5.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6.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2.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3.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4.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2.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3.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4.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5.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
2.强制非公共**交易项目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交易;
3.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4.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5.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
****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1.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2.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3.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4.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5.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应清尽清”。****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政府审定。
四、阶段要求
(一)梳理排查阶段(2024年9月14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招投标领域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梳理形成政策措施清单。
(二)修订废除阶段(2024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各级各部门对政策措施清单加强研究,形成处理结论,如有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应按程序启动废除或者修订。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招投标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招投标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
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统一市场和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报送阶段(2024年10月25日前)。各级各部门将清理专项工作报告及清理台账(详见附件1),如未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内容的合同、协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政策措施或不存在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的进行零报告(详见附件2)于10月26****机关综合办文平台资料交换形式****行政审批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政策措施清理“回头看”是我市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二)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以清理工作为契机,对各地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成效进行摸底,进一步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推动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
(三)强化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严格做好新出台公文的审查,对涉及招投标活动的政策措施,要加强自我评估和积极征求相关部门、企业、法律顾问等的意见建议,切实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公文起草环节,坚决防止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六、其他
未尽事宜,请与****联系。联系人:曾良汉,联系电话:0773-****068。
附件:1.关于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专项工作台账(模板)
2.关于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专项工作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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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附件2:关于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专项工作报告(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