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抚区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年9月26日
区直各部门:
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辽财综规[2020]9号)、《****办公厅****政府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3号)有关要求,参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的通知》(抚财综[2023]243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实施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又存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申请财政预算安排购买服务类专项资金,必须是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政府购买服务。
三、区直各部门,****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机关。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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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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