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院71座东苑加固工程
补充通知(二)
各投标人:
我公司组织的**大院71座东苑加固工程(招标编号:****),现发布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澄清
问题一:平台下载的招标文件无内容。
回答:已上传,详情请见本项目补充通知(一)。
问题二:招标文件不完整,请招标代理重新上传。
回答:已上传,详情请见本项目补充通知(一)。
问题三:根据《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五、类似业绩的设定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第二、三条规定的招标工程,可以设置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以另外设置一项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一项)和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本项目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合同中加固补强面积不低于2900平方米的单体公共建筑加固工程(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本项业绩应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其中加固补强面积不低于2900平方米是一项指标,单体是一项指标,公共建筑是一项指标,根据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该项业绩的设定不符合要求,建议更改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合同中加固补强面积不低于2900平方米的单体房屋建筑加固工程。
回答:按招标文件要求。解释: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符合《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的相关要求。
二、修改及补充通知
1、删除招标文件中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的第4.1.9条款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第5点其它要求:“(2)关于类似工程业绩的说明:上述第3点中“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此指标指本招标文件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的“加固补强面积不低于2900平方米”指标,若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未能单独体现加固补强面积不低于2900平方米的,以上述第2点中提交的证明材料体现的指标为准。”
2、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第3项的第3.5条: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合同中加固补强面积不低于2900平方米的单体公共建筑加固工程(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本项业绩应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修改为“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合同中加固补强面积不低于2900平方米的单体民用建筑加固工程(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本项业绩应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招标文件其他章节中的同一内容相应同步修改。
3、投标人应通过**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s://fzztb.****.cn)本项目补充通知(二)的附件中重新下载已按补充通知内容修改更新后的最新电子档招标文件。请各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并按最新电子档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查阅下载,后果自负。
三、本补充通知(二)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查看本项目相关公示栏,查看本项目招标信息的相关公告内容,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查看本项目招标信息的相关公告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