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顶效开发区源盛泡沫制品厂扩建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2320MA6GT3HFXU | 建设单位法人:郭何春 |
郭何春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南义龙新区 |
****开发区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扩建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4-C2924-泡沫塑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义龙新区 顶效开发区 |
经度:104.9821 纬度: 25.15757 | ****机关:**南****生态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1-06 |
州环核〔202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8-0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2320MA6GT3HFX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2320MA6GT3HFXU | 验收监测单位:**省洪鑫****公司 |
915********082303W | 竣工时间:2023-10-1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1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820TPuFV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1、项目外购蒸汽进行生产,未建设6t/h生物质锅炉,原有锅炉停用。 2、项目环评为**打板定型机一台,实际建设12台,为不同版型及备用,项目生产总量不变,不属于重大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10万m3泡沫板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0万m3泡沫板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发泡:将外购的聚苯乙烯颗粒以及树脂颗粒按照比例加入发泡机中,通过高温的蒸汽加热EPS颗粒膨胀。 打板定型:发泡后的EPS颗粒通过空压机抽入打板机中,颗粒中残余的发泡剂在蒸汽的加热下,继续膨胀,在成型板机的约束下,颗粒挤出成型,从而形成EPS大板。 切割:将成型后的EPS大板按照要求切割成固定的尺寸,即为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发泡:将外购的聚苯乙烯颗粒以及树脂颗粒按照比例加入发泡机中,通过高温的蒸汽加热EPS颗粒膨胀。 打板定型:发泡后的EPS颗粒通过空压机抽入打板机中,颗粒中残余的发泡剂在蒸汽的加热下,继续膨胀,在成型板机的约束下,颗粒挤出成型,从而形成EPS大板。 切割:将成型后的EPS大板按照要求切割成固定的尺寸,即为成品。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发泡、挤出过程收入会发产生的少量非甲烷总烃和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 (1)非甲烷总烃 1)有组织 本项目聚苯乙烯使用量1667t/a,塑化过程中NMHC排放总量为0.58t/a,项目每年运行2080个小时,则NMHC产生速率为0.28kg/h。本项目生产线的发泡部分设置集气罩、熔融挤出部分分别设置抽真空系统,统一经一套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简排放(DA002),收集效率约为90%,收集量0.522t/a、0.25kg/h,烟气流量为2000m3/h,废气处理装置处理效率为90%,处理后排放量为0.0522t/a、排放速率为0.025kg/h,排放浓度为12.5mg/m3。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UV光催化氧化和活性炭吸附为可行技术。 2)无组织 聚苯乙烯珠粒在发泡、烘干过程中,珠粒内有少量非甲烷总烃无法收集,为无组织排放。由于发泡、成型工序中,加热温度控制在塑料原料允许的范围内,分解产生的单体量很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集气罩收集率约90%,则有约10%的非甲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则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约0.058t/a,排放速率约0.028kg/h,项目生产车间占地面积约4000㎡,车间高度约5米,则车间体积约20000m3,本评价建议建设方在车间安装排气扇,加强车间内通风排气,每小时约换气2次,则排气量约40000m3/h,则厂房外无组织排放浓度约0.7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关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以新带老分析:本次新增生产线和原有生产线位于同一车间内,且由原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见附件)可知:由于本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为蒸气发泡,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水蒸气,非甲烷总烃产生量极少,验收报告未对其定量分析,且原项目实际并不需要采取生产废气处理措施。本次新增一条生产线后,为进一步减小非甲烷总烃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环评建议:原有项目及本次新增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根据原项目验收报告可知,由于项目蒸气温度并不是很高,原项目实际生产基本不产生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实际产生量以0计,但是考虑最不利条件,原项目非甲烷总烃产生量按原环评计算量计,为1.053t/a、0.51kg/h,本次新增量为0.522t/a、0.25kg/h,则总的产生量为1.575t/a,0.76kg/h,总烟气流量为6000m3/h,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去处效率按90%计算,则总排放量为:0.1575t/a,0.076kg/h,12.67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集气罩收集率约90%,则有约10%的非甲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则全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约0.175t/a,排放速率约0.084kg/h,项目生产车间占地面积约4000㎡,车间高度约5米,则车间体积约20000m3,本评价建议建设方在车间安装排气扇,加强车间内通风排气,每小时约换气2次,则排气量约40000m3/h,则厂房外无组织排放浓度约2.1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关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产生,原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原有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达****处理厂。锅炉废水循环使用,无废水外排。 3、噪声环境影响 为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1)设备采购选型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各种机电产品选用时,除考虑满足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外,选型还必须考虑产品具备良好的声学特性(高效低噪),****设备厂方提出限制噪声要求。对于噪声较高的设备应与厂方协商提供相配套的降噪措施; 2)要注意生产设备润滑,并对老化和性能降低的旧设备进行及时更换,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3)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禁止夜间22:00-6:00,午间12:00~14:30进行生产运行; 4)对于振动大的设备(部件),应配备减振装置,或使用阻尼材料,项目设备主要为摩擦、振动产生的噪声,使用复合阻尼采取可降低设备噪声,参考《减振降噪阻尼材料及其应用》(张人德、赵钧良著),复合阻尼材料对该特性噪声的削减值可达10-17dB(A),本环评计算时取噪声削减中间值15dB(A); 5)合理布局,将产噪设备尽量设置于场区中部,确保产噪设备距厂界最小距离≥10m,通过距离衰减可降低噪声15dB(A); 6)加强进出站车辆管理,场区内限速、禁止鸣笛,特别严禁夜间进出车辆鸣笛,通过以上措施可有效降低噪声值15dB(A)。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活垃圾产生。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产生不合格产品、电袋组合除尘粉尘、锅炉灰渣以及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机油等。具体产生情况如下: (1)不合格产品:项目不合格产品产生量约0.2t/a,废料回用于生产。 (2)收集粉尘及灰渣:生物质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灰渣含有丰富的钾、镁、钙等元素,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灰渣产生量占生物质燃料用量的5%,项目项目锅炉生物质燃料用量为2000t/a;则灰渣产生量为100t/a;生物质锅炉配备除尘器,除尘器收集粉尘的量为74.9t/a,灰渣及粉尘经收集后外售周边农户作有机肥。 (3)废活性炭: 本项目设置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用于有机废气的末端处理,项目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的废气量约为0.58t/a,活性炭对废气的平均吸附量为0.7g(废气)/g活性炭,活性炭吸附饱和容量按照85%计算,则本项目废活性炭的产生量为0.975t/a。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49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900-039-49”,危险特性为毒性。废活性炭使用密闭储罐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4)废UV灯管: 本项目光催化氧化装置配有1套光触媒板,一套灯管约12根,平均毎年更换一次,毎根约0.2kg,则声生的废灯管カ0.0024t/a,UV灯管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29含汞度物“非特定行止”,度物代码900-023-29",危险特性内毒性、易燃性,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単位处理。 (5)废机油:项目设备需要维修及保养,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机油,废机油产生量约0.2t/a,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中的HW08废矿物油(代码为900-214-08),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水污染物处理措施 项目为扩建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产生,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原有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达****处理厂。项目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大气污染物处理措施 项目废气主要为原料发泡及熔融废气 项目生产线发泡及熔融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简排放。项目无组织废气经车间安装排气扇,加强车间内通风排气,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污染处理措施 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 项目设备采购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合理布局产噪设备设置于厂区中部,并对老化和性能降低的旧设备进行及时更换,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禁止夜间22:00-6:00,午间12:00~14:30进行生产运行;对进出厂区车辆,进行限速、禁止鸣笛等管理,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产生不合格产品、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机油等。 项目不合格产品废料回用于生产;项目产生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光催化装置配有1套光触媒板使用后废UV灯管,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単位处理。项目设备需要维修及保养废产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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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装置、封闭式生产车间、排气扇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 限值要求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基础减振、封闭式生产车间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1)不合格产品:项目不合格产品产生量约0.2t/a,废料回用于生产。 (2)收集粉尘及灰渣:生物质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灰渣含有丰富的钾、镁、钙等元素,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灰渣产生量占生物质燃料用量的5%,项目项目锅炉生物质燃料用量为2000t/a;则灰渣产生量为100t/a;生物质锅炉配备除尘器,除尘器收集粉尘的量为74.9t/a,灰渣及粉尘经收集后外售周边农户作有机肥。 (3)废活性炭: 本项目设置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用于有机废气的末端处理,项目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的废气量约为0.58t/a,活性炭对废气的平均吸附量为0.7g(废气)/g活性炭,活性炭吸附饱和容量按照85%计算,则本项目废活性炭的产生量为0.975t/a。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49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900-039-49”,危险特性为毒性。废活性炭使用密闭储罐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4)废UV灯管: 本项目光催化氧化装置配有1套光触媒板,一套灯管约12根,平均毎年更换一次,毎根约0.2kg,则声生的废灯管カ0.0024t/a,UV灯管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29含汞废物“非特定行止”,度物代码900-023-29",危险特性内毒性、易燃性,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単位处理。 (5)废机油:项目设备需要维修及保养,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机油,废机油产生量约0.2t/a,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中的HW08废矿物油(代码为900-214-08),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 项目不合格产品废料回用于生产;项目产生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光催化装置配有1套光触媒板使用后废UV灯管,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単位处理。项目设备需要维修及保养废产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本次新增生产线和原有生产线位于同一车间内,依托原有车间。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次新增生产线和原有生产线位于同一车间内,依托原有车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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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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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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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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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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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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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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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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