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市万贸****公司委托,对下述**国贸信隆城小区旧梯更新项目(二次招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
1.招标编号:****
2.招标项目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详见后附招标项目一览表。
3.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2:30时至5:30时(**时间)。
4.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潜在投标人可选择现场购买或者邮寄购买招标文件,若采用邮寄购买方式,则邮寄费到付,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缺漏或丢失恕不负责。
5.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于2024年10月16日09:30时(**时****门市**北路118号**大厦20楼****“投标文件递交处”,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开标时间、地点:2024年10月16日09:30时,地点:**市**北路118号**大厦20楼****开标室。
7.本项目不组织集中答疑,若有疑问,各潜在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全部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书面方式答疑。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等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http://www.****.cn/)和随行易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www.****.com/)等媒体上公布,请各供应商予以关注并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
8.以上信息如有变更,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以上信息发布媒体通知,请投标人关注。
9.采购活动相关事宜联系方式如下:
工作岗位 | 联系人 | 工作职责 | 联系方式 |
项目负责人 | 徐先生 | 负责招标文件的咨询、答疑以及发送电子版招标文件等 | 电话:0592-****958 邮箱:****@qq.com |
财务 | 黄小姐 | 负责投标保证金收退等 | 电话:0592-****758 |
需要招标文件电子版的已报名供应商,可向项目负责人的上述邮箱发出邮件请求,邮件必须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已报名的供应商名称及报名经办人姓名。 | |||
公司电话总机:0592-****958 公司办公地址:**市**北路118号**大厦20楼(361004) |
10.投标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1.投标供应****公司或分公司并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范围提供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包括电梯安装和修理,B级或以上级别,并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供应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供应商代表的授权书原件(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及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人承诺:由于本期6台电****建设局)申请的小区专项维修金,相应的办理“审价中心审价手续、建设局手续、款项申请”等一切手续均由投标人自己跟踪并办理,****委员会协助盖章、业主签字文件。
5.投标的所有电梯须为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产品且品牌须是八大品牌中挑选:日本三菱、美国奥的斯、德国TKE、瑞士迅达、芬兰通力、日本富士达、日本日立、日本东芝;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说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检查。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为无效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7. 投标人必须承诺其投标设备能满足招标文件及现场的土建条件要求(以现场踏勘为准)的要求,或者经改造后能满足要求,如现有的土建条件无法满足投标人电梯安装的需要,投标人应承诺自行承担改造费用以满足电梯安装的需要。
11、招标人:****、**市万贸****公司
地址:**市西堤南里15号一楼党群之家
联系人: 杨工 联系电话:188****5381
12、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北路**大厦20楼
联系人:徐建超 联系电话:193****5323
13.投标保证金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缴交帐户
费用类型 帐户详情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投标保证金 |
收款人全称 | **** | **** |
开户银行 | ****门市**北支行 | 工商银行****北支行 |
帐号 | 410********24850155 | 410********24850155 |
附:招标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 工期 | 数量 | 预算(元) | 招标内容及要求 |
**国贸信隆城小区旧梯更新项目 | 210天完成,施工期间避开上班工作日 | 6 台 | 3,700,000 | 详见第Ⅲ章 |
说明:
1.本项目为整体招标,投标人应对所有项目做出响应,不允许拆分投标。
2.主要技术规格:详见第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