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楼建设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21********92822XG | 建设单位法人:王玉霞 |
张鹏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市**区**路219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医院住院楼建设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08-医院;****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13-Q8413-****医院 |
建设地点: | **市**区 **路219号 |
经度:116.36012 纬度: 40.07508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8-12-31 |
昌环保审字〔2018〕009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2-06-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4053.57 |
248 | 运营单位名称:**** |
121********92822XG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1********339041C | 验收监测单位:**和瑞****公司 |
****0113MA00642J9N | 竣工时间:2020-11-30 |
2022-12-3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30 |
2024-08-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1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126.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拟拆现有病房楼、ICU病房、内三科病房、联合体病房(共含床位323****停车场,拆除建筑面积8637.61m2。****停车场位置(院区中央)**1座住院楼(床位500张),改扩建完成后整个院区总床位530张,新增床位177张(其中:本项目**床位500张,拆除原有床位323张,本部院区原有保留床位30张)。**住院楼总建筑面积约27803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0000m2,地下建筑面积约7803m2。地上功能主要为住院部,地下主要为院内生活用房、配套设备用房及地下停车库。****广场铺装、绿化及室外管线改造等室外工程建设,并同步实施红线外市政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已拆除现有病房楼、ICU病房、内三科病房、联合体病房(共含床位323****停车场,拆除建筑面积8637.61m2。****停车场位置(院区中央)**1座住院楼(床位500张),改扩建完成后整个院区总床位530张,新增床位177张(其中:本项目**床位500张,拆除原有床位323张,本部院区原有保留床位30张)。**住院楼总建筑面积约27254.98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9651.63m2,地下建筑面积约7603.35m2。地上功能主要为住院部,地下主要为院内生活用房、配套设备用房及地下停车库。****广场铺装、绿化及室外管线改造等室外工程,并同步实施红线外市政工程。 |
建设阶段总建筑面积较环评设计阶段略有减少,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建筑面积。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为新住院楼建设项目,就诊及诊断在现有门诊楼内进行,不包含在本次项目建设内容内,运营期仅为住院治疗使用。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新住院楼建设项目,就诊及诊断在现有门诊楼内进行,不包含在本次项目建设内容内,运营期仅为住院治疗使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拟建项目施工期间排放的生活污水及餐饮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执行**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营运期产生的医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综****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预处理标准。氨氮执行**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拟建项目应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施工期废气排放须执行**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相关限值。拟建项目食堂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食堂废气排放执行**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营运期地下车库废气排放执行**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相关标准限值。****处理站产生的臭气执行**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 拟建项目的固定噪声源须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限值。 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收集、处置须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交由有处置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机构安全处置。 施工前须制定工地扬尘、噪声控制方案。施工期间,接受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渣土必须覆盖,严禁将渣土带入交通道路。遇有4级以上大风天气要停止拆除和土石方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施工期间排放的生活污水及餐饮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满足**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营运期产生的医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水厂处理,院区外排废水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综****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预处理标准,氨氮满足**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主要使用电能等清洁能源。施工期废气排放满足**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相关限值。本项目食堂油烟废气配备有两套油烟净化设施,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至食堂楼顶,食堂废气排放满足**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营运期地下车库废气排放满足**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处理站产生的臭气满足**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 本项目的固定噪声源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间合理布局,安装基础减振设施,管道软连接,安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限值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或地埋式污泥池,医疗废物(HW01)委托给****进行处置,栅渣、污泥(HW49)和废活性炭(HW49)委托**金隅红树林****公司定期清运处理、无害化处置,废UV灯管(HW29)委托北再生****公司收集运输,由北再生****公司统一委托**生态岛****公司处置。 本项目在施工前已制定了工地扬尘、噪声控制方案,施工期间,已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已做好防尘、降噪工作,未出现扰民情况。施工渣土已全部覆盖,未将渣土带入交通道路,遇有4级以上大风天气已停止拆除和土石方工程,未开工建设。 |
实际建设过程中,增加UV光氧设施,提高臭气处理效率,UV灯管一定期限内需进行更换,作为危废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拟建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并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表》中主要污染物的预测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3.173吨、氨氮年排放量0.194吨)进行生产。 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并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表》中主要污染物的预测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3.173吨、氨氮年排放量0.194吨)进行生产,本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未超过环评审批的主要污染物的预测排放量。 本项目取得批复后,已于2018年12月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本项目已竣工,正在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7.584 | 6.711 | 10.579 | 4.387 | 0 | 9.908 | 2.324 | |
2.275 | 2.013 | 3.173 | 1.316 | 0 | 2.972 | 0.697 | |
0.139 | 0.123 | 0.194 | 0.08 | 0 | 0.182 | 0.0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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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隔油池、化粪池、****处理站 | pH、CODCr(化学需氧量)、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限值;氨氮执行**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隔油池、化粪池、****处理站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废水监测因子pH、CODCr、BOD5、SS、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和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排放浓度均能满足《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两套油烟净化器、两根8m排气筒 |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的有关标准规定 | 两套油烟净化器、两根8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食堂油烟废气中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均能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表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2 | 活性炭净化器、约2.5m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表3规定限值,《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 UV光氧+活性炭净化器、15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有组织废气中NH3和H2S的最大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的最大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的相关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量纲)、****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监测结果均能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医院厂界处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量纲)监测结果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各类风机、冷却塔等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间合理布局,安装基础减振设施,管道软连接,安装消声器等消声减振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 | 各类风机、冷却塔等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间合理布局,安装基础减振设施,管道软连接,安装消声器等消声减振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收集、处置须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交由有处置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机构安全处置。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或地埋式污泥池,医疗废物(HW01)委托给****进行处置,栅渣、污泥(HW49)和废活性炭(HW49)委托**金隅红树林****公司定期清运处理、无害化处置,废UV灯管(HW29)委托北再生****公司收集运输,由北再生****公司统一委托**生态岛****公司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依托门诊楼进行就诊及诊断,废水依托现有污水管网、污水处理站排放和处理,员工就餐依托现有食堂,食堂废气依托现有食堂废气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暂存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门诊楼进行就诊及诊断,废水依托现有污水管网、污水处理站排放和处理,员工就餐依托现有食堂,食堂废气依托现有食堂废气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暂存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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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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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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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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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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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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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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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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