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执法罚决字〔2024〕Z2-3号
当事人:**银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QR7WWX5,公司2019年9月成立,注册资金壹亿元整,****公司,公司地址在**省**市**县便江街道**大道**号。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牲畜屠宰;生猪屠宰;建设工程施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河道采砂;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劳务分包;水力发电;非煤矿山矿产**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牲畜销售;鲜肉批发;金属材料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游览景区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养老服务;再生**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人力**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水**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调查评估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灌溉服务。
你****广场提质改造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1年9月23****广场用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地号为****100082,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使用面积为14917平方米;2020年8月21日取得**县便江街道人民西路101室(原**楼)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湘(2020)**县不动产权第****363号。你(单位)于2023年7月3日与**市******公司签订《**广场附属商业设施**楼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银都******公司负责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市******公司负责出资建设。2023年7月10日**市******公司与**市******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施工,于2024年5月完成扩建和装修,后经**县自然**测绘队测量,****餐厅(原**楼)扩建面积283.86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银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场附属商业设施**楼租赁协议书》,证明该项目的违法主体;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及曹*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曹*珍接受调查、处罚、提供证据材料、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及材料、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证据三:《******局“****广场提质改造”项目违法线索移交联系函》、《****建设局执法案件移交函》、《**县自然**测绘队“**广场现状图”》、现场勘察图、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银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证明该项目的装修、扩建价款。
2024年5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执法罚先告字〔2024〕Z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执法罚听告字〔2024〕Z2-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章第三条第三项第二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主体工程已竣工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计算式:600000元×6%=36000元)。
结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章第五节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计算式:****000元×2%=40000元)。
综上,对你(单位)罚款合计人民币:柒万陆仟元(计算式:36000元+40000元=76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银行****银行**县支行(账号:430********05000258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或******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执法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