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
《******养殖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地点:****市大湾镇山塘村。建设规模:存栏7000头生猪,年出栏商品肉猪14000头。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5栋猪舍(每栋4层),辅助工程主要有办公生活楼、消毒房、兽医室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系统、雨污分流、供冷(热)工程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固液分离系统、集污池、沼气池、尾水暂存池、储粪室、无害化处理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
项目占地面积21010.84m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4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28.6%。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市畜禽养殖规划,选址合理。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加强猪舍通风和夏季降温,饲料中添加益生菌等,猪舍风机后端设置喷淋除臭挡网墙装置,猪舍臭气经处理后外排;收集管道、集污池、沼气池等采取封闭措施,储粪室堆肥发酵采取底部鼓风增氧、创造良好的好氧堆肥条件等措施;猪舍、储粪室、集污池、沼气池等产生臭气设施加强喷洒微生物除臭剂进行除臭,加强绿化措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尾气经设备自带的除臭处理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沼气经汽水分离及干法脱硫净化处理后,作为项目职工生活燃料,剩余的沼气进行燃烧处理。场界NH3和H2S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综合废水(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场内污水处理系统(采用“集污池+固液分离机+黑膜沼气池+沼液池”工艺)处理后,用于项目周边旱地施肥,不排入周边地表水体;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污水处理设施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猪粪、饲料残渣、沼渣以及污泥经收集后,经堆肥处理后得到有机肥基料,****工厂;病死猪采用无害化降解处理机进行处理;废脱硫剂收集后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利用;动物防疫废弃物按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等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猪场四周场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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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