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局
负责人:宁作文
受委托单位:********执法队)
负责人:姜锡鑫
为加强自然**管理,合法、正确、及时地查处和纠正自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局委托东****执法队实施自然**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一、委托处罚范围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自然**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详见附件)。
二、委托处罚权限
受委托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自然**领域行政处罚。
三、权利义务
****机关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如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过****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制止或撤销。
4.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5.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处罚予以支持、指导,提供开展受委托权限内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文书。
6.****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处罚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解除委托。
7.如因委托方工作人员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被否定的,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8.****机关拥有对本行政处罚授权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的行政处罚。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处罚引起的法律后果。
5.严格依法处罚,并依法对不当处罚和违法处罚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机关和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机关和相应部门。
7.受委托单位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行政处罚文书,****机关公章,行使自然**行政处罚职责。
8.每年12月以书****机关报告受托行政处罚工作情况。
9.及时报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涉嫌犯罪案件。
10.如因受托方工作人员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被否定的,由受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6月18日至2029年6月17日止。委托期满前30日内,****机关对委托的处罚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处罚事项予以取消,对符合委托条件的处罚事项另行出具委托文件。
五、其他事项
(一)因委托的行政处罚行为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答辩和应诉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局委****执法队开展自然**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内容及程序,按照相应委托协议及文件执行。
(四)本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司法局备案一份。
****机关:******局
负 责 人:宁作文
受委托单位:********执法队)
负 责 人:姜锡鑫
******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