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高速公园里景观工程项目澄清公告
**高速公园里景观工程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7
1.项目名称:**高速公园里景观工程项目
2.标段名称:**高速公园里景观工程项目
3.澄清或修改事项:
1)硬质景观付款方式变更为: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每月支付已完硬质景观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硬质景观工程量的85%;
硬质景观竣工结算经审计单位审核定案后付至硬质景观工程结算款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待硬质景观质保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且无违约情形后结算2%,剩余1%满五年后结算。【如有防水要求的水景小品,则采用此条款;如无则待硬质景观质保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且无违约情形后结算】。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17条款”变更如下
10.17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不适用)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 ****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分加分条件且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其价格分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加分。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价格分加分。
(2)本项目标的名称: / 。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3)开标时间及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24 年 10 月12日 10:15。
注:招标文件中相同内容同步调整,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4.招标人:****
地址:**市**区****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李工
电话:0553-****705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路与**路**中建智立方一期6号楼7层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贾晓亮
电话:152****5661、0551-****2770-725
2.标段名称:**高速公园里景观工程项目
3.澄清或修改事项:
1)硬质景观付款方式变更为: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每月支付已完硬质景观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硬质景观工程量的85%;
硬质景观竣工结算经审计单位审核定案后付至硬质景观工程结算款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待硬质景观质保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且无违约情形后结算2%,剩余1%满五年后结算。【如有防水要求的水景小品,则采用此条款;如无则待硬质景观质保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且无违约情形后结算】。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17条款”变更如下
10.17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不适用)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 ****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分加分条件且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其价格分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加分。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价格分加分。
(2)本项目标的名称: / 。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3)开标时间及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24 年 10 月12日 10:15。
注:招标文件中相同内容同步调整,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4.招标人:****
地址:**市**区****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李工
电话:0553-****705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路与**路**中建智立方一期6号楼7层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贾晓亮
电话:152****5661、0551-****27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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