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政协公务用车购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州****公司
地址:**省**市六角****花园2-2-104
被投诉人:****委员会(采购人)
地址:**县信陵镇巫峡路2号
相关当事人:****中心(代理机构)
地址:******社区物流园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受理:****政协公务用车购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被投诉人未作出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1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诉称: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无视其合法权益。
(三)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机关查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无视其合法权益”的问题。经函询被投诉人,其回复表明:投诉人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的线上质疑,交易系统显示的质疑提交时间是8月25日20:56分,并提供有交易系统质疑询问栏目截图为证。因该时间段不是工作时间,投诉人未电话告知被投诉人已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未能及时发现投诉人通过交易系统提出的质疑,故未作出答复。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监督检查情况: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审查,发现该项目存在“质疑事项”所述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的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具体情况为:询价公告中关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约定的是固定值(20%),采购文件中关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约定的是区间值(10%-20%),未明确固定比例。经调取评审过程资料进行审查,因该项目所有参与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小组未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上述不一致的情形不影响本次采购结果。同时,经函询采购人,其回复表明: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对本次中标结果的质疑,该项目已按照询价文件、响应文件的约定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完成车辆交付、验收、合同价款支付。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责令代理机构强化责任意识,健全内部流转审核机制,改善系统功能,并就未依法进行质疑答复,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情形进行整改。
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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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