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厂房、仓库工程1幢(自编名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厂房一)施工许可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市****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0-07-16
发证日期:2020-07-16
建设单位 | **** | ||
工程名称 | **三雄****公司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厂房、仓库工程1幢(自编名**三雄****公司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厂房一) | ||
建设地址 | **市**区石基镇石碁村SQD14-01地块三 | ||
建设规模 | 32990平方米,最大钢结构跨度为30.35米 | 合同价格 | 3235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勘测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公司 | ||
施工单位 | **** | ||
监理单位 | **市华建兴****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简志明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超源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曾超山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志炫 | 总监理工程师 | 陈利林 |
合同工期 | 2020-07-17 ~ 2021-04-30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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