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派镇新站翡翠苑SA1栋二层房屋委托运营公告
项目名称 | 上派镇新站翡翠苑SA1栋二层房屋委托运营 | ||||||||
项目编号 | **** | ||||||||
委托方 |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委员会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9月28日9:00始至2024年10月17日17:3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9月28日9:00始至2024年10月1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层数 | 结 构 | 建筑面积(㎡)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 (万元/年) | 交 易 保 证 金(万元) | |||
上派镇新站翡翠苑SA1栋二层房屋 | 2 | 框架 | 1131.3 | 5 | 19.63 | 1.9 | |||
1、本次运营标的位于上派镇站下路与上派路**,产权属**县****公司;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无不动产权证,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委托运营标的按现状移交,以实体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 |||||||||
运营用途要求 | 1.本项目运营标的用途 商 业 2.受让方运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 12 个月支付一次,前两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自第三年开始在上一年实际运营费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于合同签订前支付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装修期 3个月(运营期外)。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运营要求 |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运营资产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运营该资产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运营资产,确认了运营资产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委托运营资产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运营期间,受让方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备拟入驻业态,征得委托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入驻。 (四)运营期内,运营房屋必须由成交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经营管理权。 (五)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运营资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六)运营期内,受让方对运营资产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运营资产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八)《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资产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九)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污染及有碍周边小区环境的经营项目。 (十一)运营期内,受让方须服从小区物业日常管理。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委托运营合同》。 (十三)特别说明 1.受让方具有单个商业运营管理项目不低于1500m2的商业项目业绩(不含物业管理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 2.上述业绩所提供的业绩合同,须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内容、单个商业运营面积等核心内容,不能明确反映出相关内容的,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在参加竞价时无需提供业绩合同,受让方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前且成交确认书发放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如查验后发现证明材料与“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要求及特别要求”中列明的要求不符或成交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材料,委托方将向受让方进行以下追责:①取消其成交资格②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区域)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区域)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3830、****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县公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县公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县公共****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县公共****公司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 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在合同签订并****交易中心综合科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县公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公共****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县公共****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508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前一次性向**县公共****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5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县公共****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县公共****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县公共****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县公共****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县公共****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县公共****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县公共****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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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龚舒杰,联系电话: 0551-****5087(**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县公共****公司产权交易部) | ||||||||
技术支持 | 0512-****8516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县公共****公司。 |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运营标的外观图(位于第二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一: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受让方。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县公共****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受让方,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受让方,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县公共****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公共****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县公共****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县公共****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县公共****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县公共****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县公共****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受让方。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受让方。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县公共****公司。
**县公共****公司
附件二:
委托运营合同
项目编号:
项目单位(甲方):
运营单位(乙方):
运营项目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的地址、面积、用途
一、项目座落于 。
二、面积: ㎡。
三、乙方签订合同即视为已完成房屋现场踏勘,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等。面积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第二条:**期限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如运营期内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应在履约保证金缴纳后次月提供相关收据。
二、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及扣留: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不计利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物价、文明服务等规定、违反致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发生费用开支、遭受损失、欠交管理费、能源费等相关费用、或应由乙方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向甲方或第三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等,甲方有权直接以履约保证金抵扣上述费用、款项。
三、履约保证金的补足:甲方已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全部或部分款项而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已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经营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或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未清费用或被投诉、索赔,甲方将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月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届时,乙方应出示并交回甲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否则甲方不予办理)。如果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出现乙方被投诉、索赔或发生需要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以履约保证金抵扣,将余额(如有)在相关费用结清后或者与乙方经营相关的任何索赔纠纷解决后的10日内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运营费及其他费用
一、 运营费及付款时间如下:
年数 | 运营期 | 运营费金额 | 付款时间 |
合同签订后3个 自然日内支付 | |||
二、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首年度运营费,之后运营年度开始前一个月(详见上述表格中付款时间)支付运营费,合同期内运营费包含相关税费。
三、乙方应按时支付运营费及承担各项费用,**期间运营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政府有****管理部门增加收费项目或增收费用的,乙方应按规定缴纳;如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费用的收费标准,乙方应即时按调整后的标准缴纳。
五、乙方将房屋履约保证金及运营费付至甲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公司**支行
银行账号:2250 1265 2001 0000 02
第五条:场地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运营费,应于收到后3日内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场地收回
一、**期满或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无条件将场地清空并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也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样。如乙方拒绝将场地恢复原样,甲方可自行修复,所有合理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合理必要费用可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三、对于该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在通知乙方后,若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不予取回,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场地运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场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装修改造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场地进行装修改造前必须提交装修方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并确保不会破坏场地内绿化及基础设施,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改造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在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场地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交付场地、收取场地运营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三、甲方按现状提供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在**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场地内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对乙方经营期间的相关经营行为有监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形象、人员形象、服务规范、卫生标准、经营证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管理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过失行为或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保证提供优质文明服务,规范经营管理,塑造良好行业形象。乙方在文明创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执行落实,因经营管理不当,被相关部门检查通报,乙方需按有关部门通报规定按期完成整改,且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社会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因乙方运营房屋出现的游客投诉、信访事件均由乙方承担解释责任并负责相关赔偿。
四、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五、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同时签定合同内容房屋等资产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六、乙方负责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运营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应及时整改。
八、乙方应配备相应的运营人员,不低于 人(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社保证明),如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未按上述要求配备项目团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扣除按乙方实际承接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运营费的余额部分退还乙方。
二、**期内,乙方无故或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而甲方解除合同,乙方预交的运营费甲方不予退回;
三、因乙方单方面无故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因城市统一规划、开发、拆迁、改造需要而终止协议的;因政府决定统一调配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而终止协议的;因政府决定收储该房屋、土地,作出决定用作抵押、融资等需要该房屋而必须终止协议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及其他损失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1、运营期间如发生乙方私自将该运营项目整体转包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保证金或其他费用达30日的。
3、因乙方自身原因欠缴各项合理必要费用达壹仟元整(¥10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及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期间,运营场地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或出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及房屋进行改造或破坏场地及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期内乙方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和履约保证金,除须及时补交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合同当年运营费万分之五标准承担违约金。
四、**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合同年运营费万分之五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乙方追讨。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一、如因乙方拖欠场地运营费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差旅费、文印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上述费用,不抵充其违约金。
二、运营期间如发生乙方私自将该运营项目整体转包等情况,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运营合同,并收回场地及房屋,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整体转包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场地,需按照双倍标准支付首年度运营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运营单位运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场地后,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场地及房屋运营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运营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运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工作人员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或向乙方所作所有承诺,未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附件二:
消防安全承诺书项目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房产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的规定,为确保乙方运营管理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场地所处位置:
二、运营方必须配齐消防设施、设备。
三、乙方责任:
1.对使用的场地及房屋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场地及房屋内使用、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如需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开业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相应的证书,方可开业或使用。
3.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及各项防火规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明显。
4.负责消防设施的配置、检查、维修、更换,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同时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即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5.禁止利用场地及房屋存放危险物品,禁止擅自安装和改装电源、线路。
6.严禁场地及房屋“三合一”(即住宿、生产、经营一体)
7.乙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警。
8.自觉服从消防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消防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四、违约责任
1.若违反本协议书发生火灾事故或引发火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若乙方管理不严,违反消防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事故,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它条款
1.一旦发生火情,乙方有义务立即通知甲方并报警,且乙方有义务积极组织抢救。
六、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场地**期结束后失效。
运营方:(盖章) 联系号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现场交接清单
序号 | 资产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价值 | 使用状况 | 备注 |
1 | 房屋钥匙 | 1 | 把 | / | 良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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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方: 接收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