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的转让标的企业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行****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规则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披露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环保产业私募股权****公司 | |||
**市**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1幢5-1 | 所在地区**市 - **区 | ||
韩勇 | 成立时间2015-10-12 | ||
2000.000000 (人民币) | 企业类型****公司 | ||
国有参股企业 | 所属行业金融业 / 资本市场服务 | ||
****0000MA5U32814D | 经营规模中型 | ||
许可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27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 | ||
5 |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1 | 韩勇 | 41 | |
2 | **百****公司 | 25 | |
3 | ****公司 | 18 | |
4 | ******公司 | 10 | |
5 | ****集团有限公司 | 6 | |
1573.869556 | 230.582998 | 201.259524 | |
3547.489921 | 201.247706 | 3346.242215 |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合并报表数据 | |||
2024-08-31 | 797.716443 | -139.138641 | -137.196864 |
月报 | 3706.942913 | 497.897562 | 3209.045351 |
合并报表数据 | |||
否 | |||
否(不放弃) | |||
是 | |||
1、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环保产业私募股权****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4]第300413号)。 2、为方便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文件可在本项目公****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3、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标的企业其他股东韩勇、**百****公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标的股权信息披****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最终报价产生后,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的交易规则在同等条件下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未在标的股权信息披****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的交易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本项目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公司 | |||
**市西**后英房胡同5号楼505室 |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 ****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 | ||
熊康 | 注册资本(万元)1,950.000000 | ||
国****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公司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商务服务业 | |||
911********0199725 | 经营规模小型 | ||
1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8% | ||
其他中央部委监管 | |||
生态环境部 | |||
**** | 批准文件类型文件 | ||
2023-11-10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中共****委员会会议纪要 |
599.774439 |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交易所网站(www.****.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市**区东北北路101****服务中心****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 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支付交易****交易所指**算账户。****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所指**算账户是意向****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3、本项目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详见《产权受让申请书》。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一次****交易所指**算账户。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交易所指**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资产交接,并在资产交接完成后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签署《交割确认单》,工商变更登记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监管机构审批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5****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算账户。 (6)同意自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发生的与转让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须对产权交易转让标的、股东权益及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让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产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继。 (8)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9)承诺已知晓、符合且严格履行挂牌公告附件《意向受让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情况承诺书》的全部要求。 (10)承诺已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的监管要求,符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格条件。****交易所出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并且知晓即使最终被确认为受让方,亦不意味必****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成为标的企业的股东。承诺已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内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成为标的企业的股东,如不符合,则意向受让方构成单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若交易保证金在该时点已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则转让方有权在交易价款中扣除交易保证金相等金额的交易价款作为违约金,同时,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风险、损失以及追索权利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
无 | ||
允许 | ||
是 | ||
120.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要求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中心--报名信息中查看缴款账号 |
20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 ||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时,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1)如只产生一家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时,****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交易所通知为准。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视为其他股东均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1)如只产生一家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该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交易所通知为准。 3、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同时产生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1)先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按照下述方式确定对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最终报价: ①如只产生一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有权在原申报价格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加价,则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非股东意向受让****交易所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加价的,视为放弃加价,则其原申报价格为最终报价; 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网络竞****交易所通知为准。网络竞价结束后,最高报价方有权在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加价,则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最高报价方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未加价的,视为放弃加价,则网络竞价时的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2)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产生后,转让方以书面形式征询所有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须自接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限期内”)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表示或逾期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限期结束或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已全部表示时,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①未征集到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最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②征集到一家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③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由该等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 |||
是 |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5)个周期 | |||
付先生 | 咨询电话座机:0411-****1246;手机:158****9133 | ||
付先生 | 报名电话座机:0411-****1246;手机:158****9133 | ||
**市**区东北北路101****服务中心****交易所 | 网上报名网址www.****.cn |
暂无补充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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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所对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及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交易条件、保证金设置等)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与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和受让方/投资方/竞得人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