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审环公示〔2024〕1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对******公司年产压瓦机械设备2000台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情况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公示期:9月27日-9月30日(3个工作日)
联系人:李 辉
联系电话:0317-****63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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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
泊审环表〔2024〕51号 审批意见: 一、******公司****开发区,****中心地理坐标为116°37′5.460″E,38°03′8.580″N),投资450万元建设年产压瓦机械设备2000台套项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编号为****。本表可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二、项目为**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仅在设备安装过程产生噪声,影响范围将局限在一定空间,并将随着施工的结束而消失,对周围环境无影响。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正常投运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废气:切割、焊接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抛丸工序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晾干工序废气经密闭喷漆房+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管理,增加有组织收集率。 2.废水: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厂区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将设备布置在室内,并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大减振基础,设备安装减振垫等降噪减振措施,同时加强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4.固废:边角料、废钢丸、除尘灰收集后一般固废间暂存,定期外售;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剂桶、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桶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含切削液的金属屑危废间暂存,按豁免条件外售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5.技改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 t/a、NH3-N:0 t/a、SO2:0 t/a、NOX:0 t/a、颗粒物:7.066 t/a、非甲烷总烃:3.072 t/a。 四、切割、焊接、抛丸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排放标准;喷漆、晾干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苯、甲苯和二甲苯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其他、染料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苯、甲苯和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日常环****政府管理要求,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参照本环评中要求执行。 五、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局****大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他各项要求请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六、项目建成调试生产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取得相应排污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需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生态环境局****大队。 **** 2024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