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信总部﹒中医药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中华人民**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2024YG****471
穗规划**地证〔2024〕6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局 | |
日 期 | 2024-09-26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 |
建设项目名称 | 民信总部﹒****基地项目 |
综合受理号 | by007********092****1451 |
用地性质 | 一类工业用地 |
用地位置 | **市**区江高镇智能家居产****工业园区)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地表总面积:壹万贰仟零叁拾肆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9932平方米,城市道路用地面积2102平方米。) |
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附图以穗规划**业务函〔2024〕4944号文附图为准。1、根据粤府土审(02)〔2022〕109号、穗云国土用结字〔2022〕19号、穗云国土用结字〔2022〕20号、穗规划**业务函〔2024〕4944号文、《成交确认书》(**公资交(土地)字〔2024〕第131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电子监管号:****112024B000134)核发。 2、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电子监管号:****112024B000134)附件3(即穗规划**业务函〔2024〕4944号文)执行。 3、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大树、老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园林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 |
项目名称 | 民信总部﹒****基地项目 |
综合受理号 | by007********092****1451 |
****机关 | ****政府 |
批准用地文号 | **市**区江高镇智能家居产****工业园区) |
用地面积 | 地表总面积:壹万贰仟零叁拾肆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9932平方米,城市道路用地面积2102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一类工业用地 |
建设规模 | / |
土地取得方式 | 挂牌出让 |
附图及附件名称 附图以穗规划**业务函〔2024〕4944号文附图为准。1、根据粤府土审(02)〔2022〕109号、穗云国土用结字〔2022〕19号、穗云国土用结字〔2022〕20号、穗规划**业务函〔2024〕4944号文、《成交确认书》(**公资交(土地)字〔2024〕第131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电子监管号:****112024B000134)核发。 2、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电子监管号:****112024B000134)附件3(即穗规划**业务函〔2024〕4944号文)执行。 3、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大树、老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园林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
三、****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证所需****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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