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4〕202号
******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27080
住所:**省****工业园区南环路156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公司****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5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5号、6号PC板材挤压生产线,并在2020年以来未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7月15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2024年7月15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龙环审[2018]245号)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信息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公司建设的4条PC板材挤压生产线的环评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登记情况;
4.2024年7月15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公司项目的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属于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5.2024年7月15日,由****提供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节选)复印件1份,****公司需对其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
6.2024年7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4年7月26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自行监测方案,****公司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8.2024年7月26日,由**市******执法大队提供的证明1份,****公司近两年内的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9.2024年8月28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公司5号、6号PC板材挤压生产线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公司建设的5号、6号PC板材挤压生产线设备资产市场价值为168.26万元;
10.2024年9月10日,由****提供的行政审批受理信息公示截图1份,****公司燚塑聚碳酸酯PC板材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被报批受理;
11.2024年9月10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检测报告1份,****公司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12.2024年9月18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燚塑聚碳酸酯PC板材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公司建设的5号、6号PC板材挤压生产线已获得批复;
13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节选)及计算表,****公司罚款的额度。
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5号、6号PC板材挤压生产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已立案调查,并于 2024 年 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武环罚告〔2024〕18****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第(一)类案序号1的规定,****公司违法行为共性裁量、个性裁量、修正裁量基准等多方面因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5号、6号PC板材挤压生产线”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零贰拾捌元整(¥18028)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及《**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第(四)类案序号6的规定,****公司违法行为共性裁量、个性裁量、修正裁量基准等多方面因素。****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贰拾玖元整(¥26429)
综上,****公司的两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肆佰伍拾柒元整(¥4445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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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