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9月29日—10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扩建项目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地点:**省**市鲤**常丰街950号(****开发区(**园)内)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司
五、项目概况:
****扩建项目拟选址于**省**市鲤**常丰街950号(****开发区(**园)内),本项目建设规模为:租赁“胡锦鹏”个人闲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6615.88m2,年产运动用品(运动水袋、背包)84万件。项目建设单位为****,总投资80万元,聘用职工125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道****处理厂,****处理厂处理达GB18918-2002《****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2205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注塑车间生产时车间密闭,产生的注塑成型废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注塑成型废气由一根20m高的排气筒外排。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②破碎工序在密闭箱体内进行,投料、搅拌粉尘以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③部分未被收集的注塑成型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搅拌机、注塑机、破碎机、高频机、针车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废包装袋、金属边角料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在**环保网平台上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年9月4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810
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