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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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4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223号
******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集团****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杨丽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705元、保全费2321.67元,共9026.67元,由原告杨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7311
法院地址:**市**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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