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496号
****关于**港高栏港区国能装船泊位(4#泊位)升级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公司:
关于**港高栏港区国能装船泊位(4#泊位)升级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港高栏港区南水作业区二港池南侧,北侧为鑫和码头和港弘码头,与西南侧高栏港进港航道最小距离约2.1千米。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稳定,工程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高栏港区进港航道现状等级及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15万吨级、30万吨级。拟升级码头顺岸布置1个7万吨级泊位,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泊位长253米,停泊水域宽65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左前方,回旋水域直径456米。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均不占用航道。根据《**港高栏港区国能装船泊位(4#泊位)升级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高栏港区进港航道现状等级为15万吨级,拟建工程运营船舶从外海航经高栏港区进港航道到港、从工程位置航经高栏港区进港航道出港。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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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