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青****公司: 你单位报来《****平峰山地块配套污水管道二期工程防洪评价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解决平峰山地块污水出路问题,沿老牧松线敷设污水管道,起点位于山湖印小区,终点位于岙里桥上游河道右岸,连接一期已建污水管,全长2.75km,涉及灵溪。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项目区灵溪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污水管道横穿灵溪的建设方案。管道于老牧松线岙里桥上游30m处设置1处过河倒虹管横穿灵溪,埋设2根DN300污水管,管材为实壁管,规格为De315PE100,两端分别距离堤顶20m处设置1座倒虹井,过河管长89m。采用大开挖方式埋设,埋设段采用C30钢筋砼包方,高0.9m,宽2.2m,埋设于河床以下2m。 三、根据《评价表》,本项目主体工程不占用水域。工程完工后,需恢复堤防。要求恢复标准不低于原堤防设计标准,堤脚基础与管道包方之间增加C20埋石砼浇筑成整体。 四、原则同意该项目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围堰分段施工,围堰顶宽2m,堰高2m,上下游1:1放坡,总长度为124m。占用面积496m2,围堰占用河道为一个月。 五、跨汛期施工,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防汛部门备案。 六、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公司负责,如遇暴雨等特殊情况,****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范围内河道、堤防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七、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河道内任意倾倒污水、泥浆、废渣等,禁止河道砂石料外运。临时工程使用结束后,应于2024年10月15日前挖除施工围堰、施工便道等临时设施,砂石料沿堤脚堆放,并恢复河道原貌。 八、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若有重大变更,必须报我局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九、涉河管线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和警示标志。 十、若该区域的防洪标准提高或该区域实施河道治理,业主应无条件配合所在镇、村河道建设工作,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联系人:**市**区青****公司 1*******4 ****** ****6065 **市****** 2024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