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EPS装饰构件、广告及印刷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工程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EPS装饰构件、广告及印刷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市**县辋川镇后许村后许233-1号;
建设内容及规模:年产EPS装饰构件8万平方米、广告制品加工7万平方米、印刷制品加工11万平方米;
职工人数:聘用职工人数50人,全部不住厂,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工作时间8小时。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1)废水
项目生产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
(2)废气
项目投料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1”处理达标后排放;泡沫切割废气、激光切割废气、印刷废气采用“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2”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雕刻成型粉尘、焊接烟尘采用可移动式除尘器进行处理达标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EPS装饰构件生产过程中颗粒物、PVC雕刻成型颗粒物、焊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泡沫切割、激光切割、印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可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臭气浓度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
项目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可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表3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及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3)噪声
经预测,项目生产时门窗均为密闭,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项目噪声处理措施可行。为了更进一步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议项目采取以下降噪措施:
①选用低噪声设备。
②为高噪声设备加装减震垫,风机加装消声器。
③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定期检修,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避免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的增高。
④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尽量避免在中午及晚间加班。
综上所述,所采取的噪声治理措施可行。
(4)固体废物
项目沉淀池污泥、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分类后回用生产,EPS泡沫边角料集中****回收站,PVC板、亚克力板废料、金****回收站;废活性炭、原料空桶交由有资质危废单位统一清运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负责定期清运处置。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规划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在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前提下,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的,并能为环境所接受。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自本公示之日起5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宝贵意见。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1.众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目前的环境质量状况是否满意;
2.影响当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3.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状况及反应;
4.公众了解建设项目情况后,从环保角度考虑,对该项目建设持何种态度;
5.公众对该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六、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联系地址:**市**县辋川镇后许村后许233-1号
联系人:庄先生
联系电话:158****1887
七、环评单位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市****公司
通讯地址:**省-**市-**区-****社区**大道(横岗段)5008号港信达横岗大厦501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198****5821
八、公众参与调查表及公示文本
公众参与调查表:
链接:https://pan.**.com/s/1i-DBPm42NXtdRLcV9S38-g
提取码:578b
公示单位:****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