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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古村大鹏路31号之101至108号地上附着物出租交易公告
****受****的委托,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09:30在大岗镇建设办二楼(**路39号)对****的龙古村大鹏路31号之101至108号地上附着物出租项目(项目编号:****)进行交易,本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本次****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资产类型及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约296平方米(无论标的物面积是否包含道路、通道、绿化等公共用地面积,上述面积均属本项目的租金计价面积,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2、标的物所在位置:龙古村大鹏路31号;
3、资产使用范围:按现状使用(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私改变用途);
4、租赁/承包期限:5年(起止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以具体合同签订为准);
5、交易底价(不含税):65,280元/年;
6、租金收取方式:租金按年度收取,每期在每年1月10日前交付当年度租金;
7、租金递增方式:无递增;
8、交易保证金为¥35,000元,以存款或转账形式于2024年9月29日上午08:00至2024年10月12日下午03:00****银行:中国银行大岗支行;账户名:**省**市****;账号:723****23060。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达账才能有效,填写进账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未能竞得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原额无息退回;若竞得人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未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交易,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9、合同履行保证金为¥35,000元,在竞投人竞得资产后交易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合同履行保证金(注:竞投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并收回原收据,重新开具保证金收据)。
10、合同签订后当天内缴纳合同履行保证金,拖欠租金15天后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违约后按每天5‰计算违约金,合同期满后15天(免租)完成场地清理,否则视作承租人的放弃物,由出租方擅自处理;
11、交易所需的税费(含合同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相关税率税费以税务部门公布为准)。
二、竞投人(单位)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竞投人的其他要求条件:
1、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或城市更新需要收回承租方租用的地上附着物及所在地块,出租方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合同终止,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征地补偿款、安置费、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属出租方所有,其他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出租方不再作任何补偿,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
2、承租方已充分知悉上述地上附着物无权属证书、无办理报建手续等状况,清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如因此造成合同解除或无效等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3、出租的地上附着物不得经营以下行业:废弃**综合利用业、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环境治理业,生物质燃料加工、环境卫生管理、危险品仓储等行业。
4、承租方必需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因承租方经营原因,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承租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的费用。
5、双方因履行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合同签署页中列明的双方地址或合同附件证件中地址为送达目的地,以当面送达或邮寄的方式交付给对方。
6、如合同被依法解除的,承租方应在30天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给出租方,逾期不返还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权利,出租方可直接自行收回。
7、承租方如需转租,必须要书面向出租方申请,得到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完成相关的转租手续,才能进行转租。
8、按照《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出租场地不得随意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进行翻新,翻建,**等行为。
9、合同到期,地上附着物内包括出租方原有及由承租方**、加建的附属设施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附属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建筑物、构筑物、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含水电表在内的水电设施等设施。若承租方擅自拆走相关设施、装修或损毁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全部损失。
三、本次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报名及咨询
竞投人可于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2日上午09:00至11:30,下午02:30至04:30(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到****进行报名或咨询。
五、报名资料
汇款后,请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到报名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完成后索取报名回执: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参加竞投会需办理委托说明);
(2)****银行存款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电话(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亲笔填写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六、实地查看
本次交易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具体位置,标的以实物为准,有意竞投人须自行查看资产的位置、现状及了解基本情况。
七、经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09:30前,携带(身份证、汇款单及报名回执)等相关资料到交易现场参与竞投会,逾期视为放弃,恕不受理。
八、特别声明
1、本站组织的交易行为属于代理行为,标的物现状由其权属人以书面形式向本站提供。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详细了解现状(包括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标的物存在瑕疵引起的问题,本站不承担责任。
2、竞投人如果对交易保证金归属有争议的,或对交易项目产生争议的,由竞投人与标的物权属人协商解决,本站不承担责任。
3、交易如仅有一个报名人符合竞投资格,并完成竞投资格确认手续的,不论该竞投人是否到场或是否参与竞价,均视为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该竞投人竞得标的物,若该竞投人放弃承租资格则没收其交易保证金。
4、竞投人报名前,须详细阅读本《交易公告》所有条款,承诺以底价竞投时若没有人举牌竞投,通过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承租人,若承租人放弃承租资格则没收其交易保证金。
5、竞投人报名时必须签署相关附件的《承诺书》。
6、如《承诺书》与本公告有冲突之处,以《承诺书》为准。
7、本公告由****负责解释。
九、联系方式
资产所属单位:****
联系人:郭炳洪 联系电话:020-****6601
交易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大岗镇建设办二楼(**路39号)
联系人:何先生、蓝先生 联系电话:020-****4021
****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1、《承诺书》
2、《承诺书》(本经济集体组织成员)
3、《承诺书》(原租方)
附件1:
承 诺 书
****,****联合社:
我方计划参与竞投龙古村大鹏路31号之101至108号地上附着物出租项目(项目编号:****),现就上述竞投事宜,承诺如下:
1.****交易站对本次交易的组织行为是代理行为,如我方与竞投人就交易项目产生争议的,由我方与竞投人按要求协商解决,交易站不承担责任。
2.我方已详读《交易公告》,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3.我方已核实了解标的物的全部情况,包括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勘察、测量等,同意以现状承租。我方同意以上述公告标注的面积作为承租土地的实际计价面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租金,如上述公告标注的面积作为承租土地包含有的荒坡、沟、路、涌、渠、沿江沿堤内外平台、内滩外滩面积的,则上述面积均为计付租金面积范围,不作扣减。如因标的物瑕疵引起的风险和责任,我方自行与标的物权属人协商解决,交易站不承担责任。
4.如本次交易仅有我方符合竞投人资格,不论我方是否到场或是否参与竞价,我方同意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如我方拒绝的,我方同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
5.根据交易规则,竞投时若出现价格与条件相同,以优先资格(原承租人、本村户籍人)确定承租人;如无优先资格,以现场摇珠形式确定承租人,如我方经摇珠方式竞得后,放弃该承租资格,我方愿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
6.我方已详细阅读《交易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的所有条款,承诺当底价竞投时,若没有人举牌竞投,我方同意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我方经摇珠方式竞得后,放弃该承租资格,我方愿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
7.如我方不按照竞投文件要求准时参加竞投的,同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符合承诺条款4,并同意成交的除外)。
8.交易成功后,我方保证按《交易公告》的约定履约相关义务,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为龙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119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享有龙古村大鹏路31号之101至108号地上附着物出租项目租赁(承包或租赁)的约定(法定或约定)优先权。根据本人个人意向,现本人决定行使(行使或放弃)此项目的优先权。在行使优先权时,如本人取得承租资格而又放弃的,本人承诺由原承租人获得承租资格,本人的保证金由龙古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年 月 日
承诺人:
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附件3: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2年1月26日租赁(承包或租赁)龙古村大鹏路31号之101至108号地上附着物出租项目,面积约为860平方米。租赁期由2022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止。
根据《**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119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此项目租赁(承包或租赁)的约定(法定或约定)优先权。根据本人个人意向,现本人决定行使(行使或放弃)此项目的优先权。在行使优先权时,如本人取得承租资格而又放弃的,本人承诺由原承租者获得承租资格,本人的保证金由龙古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年 月 日
承诺人:
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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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