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名称: | 〔2024〕24号责改-****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
主题词: |
清环英责改〔2024〕2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1052Q
法定代表人:方亨
地 址:******工业园****基地金南三路11号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9月23日、9月24及9月26****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实验室所产生的洗****处理站预****水厂处理;产生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经一套活性炭+水喷淋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经查,****实验室洗涤废水依****处理站已验收合格,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水喷淋设施)未通过验收,实验室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市美****公司技改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市美****公司技改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实验室的使用;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实验室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