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现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2024年版)》《**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向社会各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9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
联系地址:**市**街18****中心,邮编:422000;联系电话:0739-****296;电子邮箱****@qq.com。
附件:1.《**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2.《**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9日
附件1:
**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下同)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管理部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部负责贷款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回收和贷后管理。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等,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家庭户(夫妻双方)为单位共同申请。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15%,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付款至少不低于购(建)房总价款20%的自筹资金;
(三)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有按期偿
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中心要求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
****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缴存人符合“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前6个月须连续不间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帐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得以补缴、一次性缴存等形式代替连续缴存;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含提取还贷)后,借款人需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三)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原缴存地连续按月正常缴满6个月,****中心缴存1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缴存地连续按月正常缴存未满6个月或缴存不连续的,需在中心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缴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
留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未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丧偶未再婚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未曾结婚的提供户口本。
3.指定银行的还贷卡;
4.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还应提供《异地贷款职
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近6个月缴存明细;
5.购建自住住房资料:
(1)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付款凭证、产权备案登记证,或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凭证;
(2)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凭证、房屋买卖协议和付款凭证;
(3)自建、翻建房:城市内的,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和费用支付凭证,**建房的,还需提供**建房方案、建房人名单、工程承建合同;村镇的,****管理部门****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和费用支付凭证,或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费用支付凭证;
(4)大修住房: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工程预算和大修房屋费用支付凭证;
(5)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以土地安置的,拆**置协议和红线图等;以住房置换的,拆**置协议和付款凭证等,或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费用支付凭证。
(6****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的,提供贷款结清凭证、银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提前部分还款的,提供提前还款凭证、银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7****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直转: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商业银行开具的顺位抵押直转同意书、商业贷款余额凭证、不动产权证书。
6.担保资料:
(1)房产抵押担保方式: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和共有人身份证;
(2)个人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身份证;
(3)质押担保方式:质押物凭证和所有权人身份证。
中心实现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核验后,本着方便职工、减少证明材料的目的,中心可以视情不再要求提供相应的纸质资料,以实现无纸化申办。
(二)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批准文书日期为准,且工程进度达到一层以上,三年内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书》日期为准,且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量五分之一以上,三年内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二手房,以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银行
贷款结清、或提前部分还款日为准,60日内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借款人或配偶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购买第三套住房的;
(四)购买商业用房和别墅的;
(五)以换证、赠予、继承等未产生购房消费的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条 借款人或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1.存在因贷款、信用卡逾期或其他债务被起诉记录的;
2.目前贷款或信用卡存在逾期的;
3.单笔贷款近3年内存在1次连续6期以上或2次连续
3期以上逾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
4.单笔贷款近3年内存在累计12期以上逾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
5.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中心黑名单的。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我市房屋登记查询信息为准;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登记中心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准,****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职工家庭名下共有产权住房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第三章 贷款利率、期限及额度
第十二条 贷****银行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按合同签订时利率计息,遇国家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当年不变,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标准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五年以上的贷款,当期限(含缩期)达到5年以下(含)时,不调整利率档次。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借款人现有年龄加上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如借款人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和还贷能力强,可适当**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四条 最高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最高金额为60万元;
(二)借款人符合国家政策已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三)**市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贷款额度为80万元。
第十五条 借款人家庭户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购(建)房屋价款、家庭收入等方面情况进行测算,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
1.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倍数。
其中:N倍数以个贷率确定:
(1)当“个贷率”低于75%时,n=30;
(2)当“个贷率”介于75%(含)和80%之间时,n=20;
(3)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85%之间时,n=18;
(4)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 90%之间时,n=16;
(5)当“个贷率”介于 90%(含)和95%之间时,n=14;
(6)当“个贷率”高于 95%(含)时,n=12。
N倍数每半年调整一次,个贷率以半年6个月的个贷率平均测算,中心每年7月、次年1月向社会公布前半年的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N倍数,分别于7月、1月起执行。个贷率半年内变化没有超上述范围的,N倍数不做调整。
2.其他特定情形:
(1)最低可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计算的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核定;
(2)购买首套房贷款个贷倍数。对连续按月缴存6个月(含6个月)至1年的缴存职工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2; 连续按月缴存1年以上的缴存职工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5;
(3)职工购买我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商品房)、装配式建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按公积金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20%;
(4)全日****大学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就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公积金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按购(建)房屋情况测算可贷额度: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家庭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5%;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家庭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建)房屋总价款的80%。
(三)按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测算可贷款额度。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推算确定,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由近3个月银行工资流水确定。有其它收入来源的,提供相应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借款人家庭户当前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四)其他涉及贷款额度的特殊情形。
1、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夫妻、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为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2、同一套住房先取后贷的,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建)房屋价款。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80%。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款的85%。
3、商转公贷款,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或提前部分还款本金。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
符合****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并填写完整,提供贷款所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贷款初审、复审和审批
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递交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资料及证明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贷款的批准需经三级审批,即贷款初审、复审和审批。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说明原因、作好记录,贷款申请
资料不予退回,留存归档。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
(一)经批准同意贷款的,****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详细告知签订合同的有关事宜。
(二)签订《借款合同》前,中心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注意事项等,并通知借款人办理如下手续:
1.抵押。以现房抵押的,由借款人携带《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借款合同》,****中心办理房产抵押预登记手续。由开发商提供保证担保的,开发商应存入规定数额的三方监管资金,****银行现金保函证明。
3.个人保证。保证人****中心以书面形式
订立《保证合同》。
4.质押。以有价证券质押的,****中心出具的质押函、用于质押的有价证****银行办理止付登
记手续。所有参与质押的担保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
****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
需当面签署、合同签订监签人签字。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中心核实抵押登记****银行现金保函等手续到位后,****银行****中心****银行账户。
(二)贷款发放后,贷款发放人员对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档案室。
第二十条 中心查询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应****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和《****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个人保证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含逾期息和罚息)、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及配偶工作性质、收入稳定状况等因素,或抵押物价值低于贷款额度时,可要求借款人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方式担保。
第二十二条 抵押
****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中心认可
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房产抵押的设定:
(一)原则上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二)所购住房不能作抵押,用其他房产作抵押的,该房产需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抵押登记,且不属于拆迁范围,未设立居住权;
(三)未成年人的房产不能用作抵押。
第二十三条 质押
****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质押物的设定:
(一)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
(二)住房公积金;
(三)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保证
****中心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的设定:
(一)保证人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保证人目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
(三)保证人担保年限最长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
第二十五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中心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期房抵押的设定:
****中心签订了按揭**协议的楼盘;
(二)以所购买的住房作抵押。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 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
按月还款法。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七条 归还贷款从贷款资金到账之日的次月开始,还款日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按月对冲的,首先在公积金账户中转入还款,不足部分,****中心****银行卡中扣划贷款本息。未办理按月对冲的,****中心****银行卡中扣划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可申请提前结清贷款,结清贷款时借款人可选择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归还。
第二十九条 对冲还贷,即每月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之和不低于6倍月还款额时,可申请对冲还贷。
(二)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倍月还款额后,不足6倍月还款额的,****银行还款账户补足。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后,中心要加强贷后管理,包括定期进行贷款检查、担保的变更、贷款信息变更、逾期贷款催收等。对于办理预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
记手续。
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综合性检查,
掌握贷款的资产质量状况并研究对策。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变化情况;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五)抵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项目工程进度(按揭**楼盘和自建房贷款);
(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之处;
(八)其他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逾期贷款催收: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原因;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形态;对逾期贷款提出催收办法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帐。
第三十二条 中心应当实行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贷款核销后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应提前收回贷款或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
****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四条 中心应对贷款在审核、发放、贷后变更、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及时整理,并根据相关规定移交、归档、保管、销毁等事项。贷款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规定年限妥善保管;贷款逾期未收回和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要永久保存。
第八章 贷款变更
第三十五条 担保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可申请变更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变更为所购房做抵押的,不受还款一年期限限制。
(一)贷后管理人员应审查新的保证人或抵押物、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要求,担保变更后,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之比必须达到规定的比例;新的保证人需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对经审批同意变更担保的,借款人及配偶、新的保证人、****中心签订变更合同,并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三)用所购建房申请贷款作抵押的,抵押物不予变更。
第三十六条 撤销共同借款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撤销共同借款人:
(一)离婚半年以上;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三)经重新审查,撤销共同借款人后,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正常,近3年无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逾期记录;
(五)贷款所购住房为借款人单独所有。
第三十七条 提前部分还款
每次提前部分还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可以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使用公积金还款金额不低于1万元),提前还款次数不作限制。
第三十八条 还款方式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原则上可申请变更还款方式一次。新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 缩短贷款期限
新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规定比例。
第四十条 **贷款期限
**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本规范第十二章贷款期限的规定。以房产抵押的,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且需办理**房产抵押年限手续。
第四十一条 增加共同还款人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结婚,依据借款人及配偶的申请,可以增加配偶为共同还款人。
第四十二条 还款账户变更
(一)贷款期间,****银行卡丢失、损坏等原因需更换还款帐号的,****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银行卡账户名称原则上应与借款人一致。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约情形。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或多项情形的,均构成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三)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中心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借款人由于其他原因,影****中心利益的;
****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违约救济措施。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中心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解除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直接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的个人工资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它收入账户中划扣款项用于
归还贷款本息和一切相关费用;
(三)要****中心要求的新的担保;
(四)处置抵(质)押物和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处置抵(质)押物所得款项,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和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退还给抵押人或质押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2:
**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预购按揭**准入的签约楼盘商品住房时,以其预购商品住房作为抵押,在未办妥住房抵押权登记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并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委托住****银行办理(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第二章 按揭**准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开发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
(三)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预售已取得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住宅)总规模原则不低于2万平方米;
(四)开发企业董事会或股东**意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不予准入:
(一)企业信用报告记录有到期未结清的债务的;
(二)严重失信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近3年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不予准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开发企业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整体设定抵押情形的,应出具抵押权人释放按揭住房抵押登记的函。
第三章 按揭**程序
第十条 ****应自受理按揭**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揭**项目的调查、审查和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
第十一条 按揭项目的申请。开发企业符合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准入条件的,应向开发项目所在地****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按揭**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并按《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项目资料一览表》提交企业和项目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工程进度、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说明及资金落实情况、销售预计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
(二)企业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年报;
4. 企业和法人代表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证书(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5.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开设证明及住建、银行和开发企业三****银行账户监管协议;
6. 同意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的书面意见;
7. 金融机构出具的现金保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三)项目资料
1.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项目规划设计图。
第十二条 按揭项目的调查。****管理部收到开发企业申请资料后,应对开发企业及预售楼盘进行调查和实地勘查:
(一)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开发经历及承建能力等。
(二)项目手续的合法性:项目资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三)项目情况:地理位置、社区环境、交通条件、市政设施、物业管理等;项目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楼宇结构与栋数、户型设计等;属期房项目的,还应着重了解项目的投资构成、工程进度、资金来源及投入情况。
(四)项目市场前景:项目的市场定位、目标客户、销售情况和抗风险能力。
(五)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是否合理。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管理部完成按揭项目调查后,召开管理部贷审会,审查同意后签署调查意见,连同申请资料提交****贷款管理科审查。
第十三条 按揭项目的审查。****贷款管理科对按揭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资料提交********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按揭项目的审批。****贷****中心贷审会,对申请按揭**的项目进行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准予**的,****管理部与开发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协议》(以下简称按揭**协议);不予**的,****管理部退回开发企业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 按揭项目楼栋准入。按政府职能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楼栋下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现房出售后,开发企业填写《住房公积金按揭**项目楼栋准入申报表》,向****申请按揭项目楼栋准入。
第四章 按揭贷款办理
第十七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按照****管理委员会规定,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购买按揭**准入的签约楼盘商品住房时,可以向****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第十八条 按揭贷款额度、贷款比例及贷款期限,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和****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揭贷款****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按揭贷款办理流程
(一)开发企业应指定固定的客户经理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提交****备案。客户经理如有变化,应及时向****申请变更备案。
(二)贷款申请。购房人与按揭**签约的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贷款审批。****对借款人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
(四)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的,****、委托银行、借款人和开发企业四方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五)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开发企业和借款人共同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并将办妥借款人的按揭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交****收执。
(六)发放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开发企业按规定开****银行资金监管账户。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物产生的费用以及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等);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结清贷款或开发企业办妥住房公积金按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及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权证书等权属证明交付****收妥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协助购房人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在住房公积金按揭商品房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完成申请登记,并将不动产权抵押登记证明移交****保管。
第二十三条 ****在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权登记生效后,委托住****银行将购房人的贷款资金转至开发企业按规定开****银行资金监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应按该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现金保函或开发企业在指定账户存入相应金额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保证期限内,当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开发企业应自接到****书面催收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清偿借款人所借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所欠全部逾期贷款本息;连续6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开发企业应结清借款人所借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的书面催收通知履行还款义务,则由出具现金保函金融机构按保函约定向****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向开发企****银行开具扣划通知书,用于偿还借款人逾期的借款本息或剩余贷款本息及第二十一条之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银行向****出具的保函担保额度或履约保证金账户因****索赔事件的发生致该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账户存款金额低于规定额度时,开发企业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银行保函额度或履约保证金存款补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在阶段性担保期间办妥借款人所购住房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的(包括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的情形),可向****申请解除与担****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保函银行或履****银行在接到********银行保函解保通知或解除监管通知书后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第六章 按揭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揭贷款**期间,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企业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并按下列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开发企业应将收受的购房人的购房贷款返回并转至********银行账户,用于清偿购房人的贷款本息。
(二)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经****同意后,开发企业应将变更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报****备案,并办理不动产预告(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按揭贷款**期间,开发企业违反按揭**协议相关约定以及按揭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事项的,****有权向开发企业收取违约金、赔偿金。
第三十条 按揭贷款**期间,开发企业应主动接受****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预售楼盘销售报表,及时反馈企业财务和开发项目情况。
第三十一条 按揭贷款**期间,对于同一个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与开发企业可一次签订按揭**协议,开发企业提供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填报《住房公积金按揭**项目楼栋准入申报表》,经****现场勘察后,增加按揭贷款**楼栋。
第三十二条 按揭贷款**期间,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涉及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应在上述事项发生10日内书面告知****,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按揭贷款**期间,****应对开发项目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开发项目形象进度、预售楼盘销售情况、开发项目是否设定抵押、房屋能否按期交付,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按揭贷款**期间,****应建立按揭贷款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抵押物价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详细记录借款人动态、每月还贷情况等,对违约风险集中的区域、楼盘和客户要重点监控。
第三十五条 按揭贷款**期间,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一)提供虚假文件及其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通过多种手段或手法虚假按揭的:
1. 提供或伪造虚假信息、证明材料、合同资料等;
2. 与内部人员串通,由其冒充借款人办理虚假按揭套取贷款;
3. 与借款人串通,提供给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姓名、房屋交易价格和合同签订日期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4. 与****工作人员串通,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
(二)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抽资或减资的;
(三)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收款凭证,协助他人套提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一次性付款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信用等级降低的;
(六)严重失信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七)存在金融欺诈、非法融资集资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八)预售楼盘处于停工状态影响房屋按期交付或出现滞销迹象的;
(九)预售楼盘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抵债以及其他限制情形的;
(十)按揭**期间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
(十一)预售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的烂尾迹象的;
(十二)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的;
(十三)违反按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责任追究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