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汇天际三期(暂定名)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
澄清 |
盛汇天际三期(暂定名)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答疑纪要
现招标人对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招标资料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及澄清,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资料与本答疑纪要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文件为准。
投标人提问:
提问1:
招标文件P4,招标公告2.3总工期内容中,设计工期180日历天,施工工期1440日历天两者之和与总工期1560日历天不相等,是否按招标公告工期内容为准
答:是。
提问2:
招标文件P15,条款3.7.4内容:“②将签章完备的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内容(包含评标部分及定标部分投标文件)进行扫描”。投标文件格式没有分评标部分、定标部分,是否可以忽略:“(包含评标部分及定标部分投标文件)”这句话,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答:是。
提问3:
招标文件P38,条款4.1.2.1关于设计负责人业绩得分内容:“(3)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作为设计负责人完成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2万平米以上或项目投资额5亿以上的建筑项目设计业绩。每个得2分,最多得2分。”
如投标时提供的人员为:某勘察设计项目(或某单项设计项目)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设计负责人的得分条件
答:符合。
提问4:
招标文件P6“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即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招标文件P9“1.4.1第二点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即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与招标文件P10“1.4.2(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即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表述不一致。
答:以原招标文件P10第1.4.2(1)款规定为准。
提问5:
招标文件P71,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函”中“(二)投标函附录”的“投标人(盖章): ”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还是按“9.投标函”中“(一)投标函”要求的“(本投标函由牵头人提供)”,在“(二)投标函附录”的“投标人(盖章): ”只填写牵头人的单位名称
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3)款规定执行。
提问6: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请问可否提供盛汇天际三期(暂定名)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可研报告
答:不提供。
招标人澄清:
1、修正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②款规定,具体如下:
原文:②将签章完备的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内容(包含评标部分及定标部分投标文件)进行扫描,扫描内容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文件装载进U盘或电子光盘后单独密封,并标记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密封要求参照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现修正为:②将签章完备的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内容进行扫描,扫描内容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文件装载进U盘或电子光盘后单独密封,并标记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密封要求参照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2、修正原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第1款“评标方法”规定,具体如下:
原文:本次评标将进行综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进入详细评审环节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分,并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果评标总得分相同的,以联合体牵头人(牵头人)或投标人主办资质类别的信用等级高的排前;如果评标总得分、信用等级均相同的,则对评标总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的规定,****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现修正为: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果评标总得分相同的,以联合体牵头人(牵头人)或投标人主办资质类别的信用等级高的排前;如果评标总得分、信用等级均相同的,则对评标总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的规定,****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3、修正原招标文件P6第3.6(1)款规定,具体如下:
原文:(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即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现修正为:(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即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4、修正原招标文件P9第1.4.1-2(1)款规定,具体如下:
原文:(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即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现修正为:(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即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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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