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伟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异地扩建项目
环评拟审批情况 详细
受理号(号) | 202****1862 |
项目名称 | ****异地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省**市樟木头镇金岭路70号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蓝****公司 |
项目概况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95910Y。 (1)现有项目概况 ****于2017年6月委托****编制了《****(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7月17****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批复文号:东环建[2017]7508号。 ****现有工程位于**市樟木头镇金胜路18号1栋(北纬22°55'33.46",东经114°6'49.23"),项目总投资250万元,占地面积4400m2,建筑面积10000m2。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金属制品1545吨。允许设有机制加工、振动研磨、清洗等工序。 ****于2017年9月20日取得了《关于****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批复文号:东环建〔2017]9660号)。 ****于2020年8月28号变更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有效期2020年8月28号至2025年8月27号,登记编号:****。 (2)本次异地扩建项目概况 ****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市倍增计划企业”,现由于生产需要,****拟投资500万元异地扩建一新厂区(以下简称项目),项目位于**省**市樟木头镇金岭路70****中心卫星坐标:东经114°6′44.379″,北纬22°55′18.750″)。项目占地面积为4000m2,建筑面积为2485m2,租用已建成厂房建设。项目主要从事金属紧固件的加工生产,年产量为25192.116吨。 说明:****异地扩建项目拟在**省**市樟木头镇金岭路70号进行生产,****现厂区位于**市樟木头镇金胜路18号1栋进行生产。两个项目均为独立厂区,厂区污染源不会产生叠加效果;两个项目的生产车间、原辅材料、工艺流程、废气治理设施、污染治理措施、一般固废仓、危废仓等相对独立,无依托关系,两个厂区间不存在等效排气筒,同时现厂区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及人员等不变,现厂区产排污状况不变。故本环评主要针对****异地扩建项目进行单独分析评价。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影响评价结论:项目氨分解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水喷淋装置定期更换废水经零散工业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定期交由石马河流域外交具有相应处理能力单位处理,不外排;生产废水(脱脂废水、清洗****处理站+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其中75%经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和“洗涤用水”标准的较严值以及企业回用水质的用水标准要求回用于脱脂、清洗工序,剩余25%浓水进入蒸发装置进行蒸发,经蒸发后,95%的冷凝水可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和“洗涤用水”标准的较严值以及企业回用水质的用水标准要求回用于脱脂、清洗工序,剩余5%蒸发浓液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官网,****处理厂处理。 2.废气影响评价结论:渗碳、淬火冷却工序:项目设置集气装置对淬火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为80%),经收集后通过冷凝器+油雾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颗粒物的处理效率按照90%,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按90%)处理后经管道引至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油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热处理炉二级排放浓度限值及《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未收集到的废气外逸到车间外环境,经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排放限值较严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项目周围的空气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抛丸工序:项目抛丸机配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效率按照90%)对抛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处理后经管道引至15m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项目排气筒高度为15m,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为16.0m,未高出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5m以上,因此排放速率按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约有10%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项目周围的空气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浸涂、甩干、烘烤工序:项目将浸涂、甩干、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为90%),经收集后通过水喷淋装置+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为90%)处理后经管道引至15m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浸涂、甩干、烘烤工序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约有10%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经加强车间管理,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固废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危险废物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4.噪声影响评价结论:项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9-29 |
联系人 | ****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1131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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