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委起草了《****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请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及建议,于10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发改委(电话:****262,邮箱:****@126.com),感谢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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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公共**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镇(街道)、村(社区)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具体包括: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二章项目决策
****事业单位、镇(街道)、村(社区)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决策层级和程序,严格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半拉子工程”等。
第四条项目决策期间应落实公示公开制度,项目建****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项目相关内容。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项目,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五条由发改牵头**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汇总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经发改、财**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报区政府研究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其中,50万元以下项目简化入库程序,经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定,报区政府备案后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入库。
第六条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量力而行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对不符合规定、超出财政承受能力、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决策。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命名应遵循《**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命名规则及工作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涉密项目除外)。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预算审核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在不影响项目其他审批前置要件办理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其中5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请示文件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复实施。各职能部门应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支持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打捆审批,允许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展招标采购、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项目行业部门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印发项目审批等前期手续办理工作指引,着力提升小额工程相关业务水平。
第四章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条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公共**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的,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应进入省公共**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进行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超市、省公共**交易平台等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
(四)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等平台,采取批量集**式采购和框架协议方式采购,鼓励在采购最高限价内,开展二次竞价。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项目,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类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在实施招标采购前,项目应向区级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登记并具备项目决策依据、审批文件、资金证明、项目设计图纸(按项目实际需要提供)等相关技术资料,预算编制及审核,拟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及招标采购文件等前期材料,严禁“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进行肢解、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实施招标采购应当通过省公共**交易平台等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其中,公告信息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公告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需求资格能力要求等。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交易保证金不应超过项目合同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5%。鼓励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实行免缴保证金或采用电子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形式收取。
第五章建设监管
第十四条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
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未响应一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统一聘请监理单位,或由镇(街道)分领域聘请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交通、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行业指导。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及时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强化监理合理利润保障,监理收费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收费标准规定计取,不得高于国家现行收费标准。对所监理项目获得优良工程奖的,发包人可根据奖项等级给予监理人项目监理费用5-15%的奖励。在乡村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虚增工程量签证,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对虚增工程量签证人,追究虚增工程量单位及个人责任;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履行变更事项审查确认。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合同价的10%,追加投资超过10%,但合同价不足1万元的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置。与当地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变更,在符合实际和尊重群众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价前提下,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变更依据。对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及工伤保险参保主体责任,遵守施工规范,严把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关,禁止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工程量,不得搞“阴阳图”“报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预算,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不得违法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中负责人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生工程,主动公开工程建设计划和验收标准,鼓励群众参与项目验收,提升工程验收质量。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无故拖延竣工验收、未按合同履约、验收把关不严、串通虚增工程量、工程质量差、抬高工程造价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的项目应形成电子档案并归档。
第七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业主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签字确认,严禁以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或招标采购前未履行备案登记程序的,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加强项目涉税事项管理。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涉税事项,并符合税法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税率应与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实际执行税率相吻合,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结算、工程款支付等环节要强化对涉税事项的审核把关。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报批、建设、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可研报告审批、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由承接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决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教体、自然**、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生态环境、林业、行政审批、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项目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同一项目单位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及时将****超市等平台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依法限****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等平台,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机关****机关。
第二十九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依托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加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及相关行业监管等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善行业部门在线监管功能,****机关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体系。
第三十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应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公共**交易、行业监管等各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与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镇(街道)、****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对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纠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凡以前区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管理。各部门、镇(街道)执行本办****纪委监委监督,并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细则或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区发展和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