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县城飞龙大道、中园五路新增交通信号设施项目-工程部分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9月20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30%,工程预付款:签订合同且进场施工后,按合同金额(暂列金额除外)的30%拨付;
2期:支付比例10%,工程进度款:当工程量完成至总量的50%时,付至签约合同价的40%(含一次性扣回预付款);
3期:支付比例40%,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
4期:支付比例17%,竣工验****财政局审核定案后,按县财政局定案造价金额,支付至97%;
5期:支付比例3%,留定案后结算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付清。 注: 若因财政资金不到位或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拨款申请资料不及时等,引起不能按合同要求或有关规定拨付的,采购人不承担因工程款延期拨付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的各类损失《如利息、连带责任等)。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修改为:
1 期:支付比例 30%,工程预付款:签订合同且进场施工后,按合同金额(暂列金额除外)的 30%拨付;
2 期:支付比例 10%,工程进度款:当工程量完成至总量的50%时,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40%(含一次性扣回预付款);
3 期:支付比例 40%,工程完工,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
4 期:支付比例 17%,竣工验****财政局审核定案后,按县财政局定案造价金额,付至 97%;
5 期:支付比例 3%,留定案后结算造价的 3%作为质****银行保函代替),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付清。注:付款程序:由成交供应商按约****县政府统一安排付款除外),****政府(或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拨付,如县财政资金不到位或不足额到位,不属采购人责任。
采购人不承担财政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9月29日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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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地 址:罗阳镇 人民路33号
联系方式:0752-****906
名 称:****
地 址:**省**市**县**县罗阳街道低田路博汇荣安楼第二、三层
联系方式:0752-****899
项目联系人:梅小姐
电 话:075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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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