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公示公告 土地 公告 |
发布机构 | ****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4-09-25 |
文号 | **地呈〔2024〕23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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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地呈〔2024〕23号
2024年9月13日,****政府以苏政地N〔2024〕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区豫新街道集体土地0.1146公顷(其中农用地0.114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市**区2024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区豫新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社区北二组集体农用地0.1054公顷;
2、****社区村集体集体农用地0.009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9428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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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