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9-29 18:07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模具加工项目 | **省**市周市镇**北路298号3号、4号房 | **** | **绿****公司 | 现因公司发展需要,****拟投资600万元人民币,选址**市周市镇**北路298号,租赁******公司所属的3号、4号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3883.96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加工模具200套。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洗涤、清洗废水经预处理+三效蒸发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该项目实施后,喷胶废气密闭收集后经一套洗涤塔+过滤棉+干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激光雕刻、喷砂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印刷、感光胶挥发、注塑试模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古****公司不干胶标签加工项目 | **市张浦镇俱进路101号9号房 | **古****公司 | **绿****公司 | 因发展规模扩大,**古****公司拟投资300万元,租赁同厂区内9号房,从事不干胶标签加工生产经营活动。该项目已****人民政府备案,项目代码:****,备案证号:昆张备〔2023〕142号。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年产不干胶标签60万平方米。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印刷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印刷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中表1、表3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3 | ******公司智能切割头配件生产项目 | **市周市**辉路388号1号厂房 | ******公司 | **金****公司 | 为满足企业发展需求,拟投资2000万元,于**市周市**辉路388号租赁昆****公司的1号厂房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为3320平方米,****中心、车床、车铣复合、清洗机等共计约53台/套设备,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智能切割头配件5000套(主要用于激光切割设备配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经清洗机自带过滤装置过滤后回用于机加工工序,不外排。 2.该项目实施后,经油雾净化器处理的切削液挥发废气与机加工粉尘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4 | ******公司塑胶粒子生产项目 | 阳光中路169号2#厂房 | ******公司 | **绿****公司 | 投资600万元,购置挤出机、注塑机、拌料机等生产设备,租赁鸿皓****公司位于张浦镇阳光中路169号的2#号房进行扩建,租赁建设面积1389.31m2,扩建后新增塑胶粒子产能100吨/年。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定期清运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挤出成型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投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 丁二烯、甲苯、乙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丙烯腈、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