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棕榈城镇发展有限公司29%股权[转让公告]
******公司29%股权交易机构:******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公司29%股权 | ||
**** | 监测编号G32024HA****061 | |
0.0001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2024-09-29 | 挂牌截止日期2024-10-31 | |
标的企业信息
******公司 | |||
**省**市**县白沙镇白沙村新街207号 | 所在地区**省/**市 | ||
张宝彬 | |||
2019-03-29 | 注册资本(万元)5000.000000人民币 | ||
国有参股企业 | 经营规模小型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
****0121MA32LQNG75 | |||
城乡规划编制;策划创意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设计;其他专业设计服务;人居环境设计服务;其他未列明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绿化管理服务;其他游览景区管理;土地整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土壤生态修复;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对建筑业的投资;对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投资;对文化、体育和娱**的投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其他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旅游**开发;花卉种植;其他未列明的园艺作物种植;五金产品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股东会决议 | ||
17人 | 金融分类|||
2 | 股份总数|||
**阳光****公司 | 71 | ||
棕榈生态****公司 | 29 | ||
2023 年 | |||
3169.240000 万元 | 3754.810000 万元 | -585.550000 万元 | |
2524.980000 万元 | -543.510000 万元 | -1042.010000 万元 | |
****事务所 | |||
| |||
月报 | |||
2024-07-31 | |||
2925.380000 万元 | 3458.790000 万元 | -533.400000 万元 | |
941.560000 万元 | 46.680000 万元 | 46.560000 万元 | |
|
评估信息
****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2024-08-12 | 评估基准日2023-09-30 |
-169.46 | 评估总资产(万元)3170.48 |
3754.81 | 净资产(万元)-584.330000 |
转让方信息
棕榈生态****公司 | ||
914********08674XE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 经营规模中型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181281.6265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汪耿超 |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金融分类||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29.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29.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省/**市/**区 | ||
**** |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 |
2024-09-11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关于棕榈股份转让持有的******公司29%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拍卖 | |||
|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是 |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否 | ||
否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2 万元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
一次性支付 | |||
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 | |||
1、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足****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超出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的保证金则无息全额返还;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由受让方在获得产权交易凭证后30日内,****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
1、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产权转让后原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3、转让方原认缴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如受让方受让产权后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自交易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公司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的期间为过渡期,****公司的损益均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以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在标的企业存量项目处理完成后尽快启动商号变更工作,确保后续不再使用"棕榈"字号、商号、商标承接新的业务。 6、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 7、由于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是 | |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多延牌次数: 20次 ,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 ||
周楠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135****0198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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