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30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丰潭路 275 号一楼和二楼及丰潭路 275-1号一楼和二楼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3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11 |
出租底价 | 182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市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徐小姐、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2、0571-****5366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丰潭路 275-1号一楼和二楼 | ||
坐落位置 | 政苑小区16、17幢商14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市不动产权第****280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3.12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丰潭路 275 号一楼和二楼 | ||
坐落位置 | 政苑小区16、17幢商13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市不动产权第****285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2.06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招租房屋位于丰潭路 275 号一楼和二楼及丰潭路 275-1号一楼和二楼,不动产权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房产经营管理授权委托书》,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 2、丰潭路275号一楼和二楼及丰潭路275-1号一楼和二楼,两处招租房屋合并为一个标的,出租面积为235.18平方,成交后分别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820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235.18 | ||||
租赁期 | 3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免租期 | 30天,以租赁期开始不计入租期不计租金体现。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提前一个月付款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每年上调2%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以最终成交价为基数计算,标准为首年租金的三个月。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期间,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不得从事明火餐饮、P2P借贷、有污染、有噪音及存在扰民情况的行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等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签署之日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承租方付清全部交易资金并且完成杭交所材料签署后,在出租方指定时间地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同意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自行核实该租赁房屋可用于的业态用途,****政府相关规定,否则一切责任自行承担。 (4)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租赁房屋结构。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添设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的,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承租方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有关资料送出租方备案。上述事项因未获得出租方同意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自愿承担不利后果。 (5)同意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方拆除并承担拆除费用;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非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方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出租方不予补偿。 (6)同意租赁房屋公共部分的各项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由****公司承担。凡经承租方改动、更换或增加的各项设施和设备,其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若承租方委托****进行维修和保养,则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 (7)租赁期间,承租方向出租方保证,不从事违法活动。由于承租方使用不当或由于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失窃、火灾等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由此对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 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首年租金溢价部分的10%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执行标准:提交意向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毛宁 | 联系电话 | 188****0326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