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年**市****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大神造****公司
地 址:**市**坡区科园三路52号
被投诉人:****教育局/****公司
地 址:**市新靖镇**街116号/**市宾山一小区9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2024年**市****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于2024年8月12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未依法对投诉人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4年8月30****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予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投诉事项3:采购需求表述不清、含义不明。投诉事项4:两名被投****公司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
(二)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
(三)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责令被投诉人1、2限期改正,并于处理决定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