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单位委托****编制的《****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省**市**区学府路690****科技园4号平台(二号标准厂房)A座4楼整层、A座1楼05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0′36.73″,北纬25°3′54.12″。项目租赁**市**区学府路690****科技园4号平台空置房屋进行****实验室,不新增占地,总建筑面积为1600m2,实验室包括长度+机动车室,力学+建筑交通室,高压室,电学室,精测室,天平室,理化恒温室,理化室,气体检测室,热学室,恒温恒湿室。项目建成后年校准仪器5000批次。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7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1.5%。
根据昆****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实验室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2024〕3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采取废气防治措施,减少施工粉尘的影响。运营期项目热工校准实验加热过程****学校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通风管道输送至楼顶3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排气筒外排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排放均为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不得外排实验废水,包括器具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科技园已配建的化粪池处理达到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A等级标准后外排至学府路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汇入**市第**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人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工序。运营期风机采取设减震垫,风管设软连接;通风橱布置于室内,采用基础减震;加强对设备的保养、检修,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减少机械振动和摩擦产生的噪声,防止共振。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办公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实验室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可****收购站进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并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危废转移联单,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