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关于****7米纯电动城市客车采购项目的答疑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现就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一.项目名称:****7米纯电动城市客车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原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9月10日
五.质疑事项及答复: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六节车辆交付中注第1条“延期交货赔偿2000元/车/天”,与第十五节违约责任第3条“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约**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逾期3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前后矛盾,若逾期交货应按哪条执行不清楚。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仅作为一份合同模版,供招标人及中标人签合同时参照使用,如使用该份合同模版,合同中的具体条款需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按实填写。鉴于招标文件商务要求表中规定延期交货赔偿2000元/车/天,删除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模版中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的第3款。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主要技术要求里的车身部分第13条“设置承重量”,是否应为“设置承重梁”。
答:该条技术要求是考虑车辆行驶的稳定性和维修时举升的安全性,要求在设计和配置车辆的前、后桥附近底部空间时,充分考虑车辆的底架和悬架结构特点,合理设置、分配承重量。故招标文件中的“设置承重量”描述并无不妥。
质疑事项3:评分标准中“投标车辆采用铆接全铝车身的,加3分。”与第三章第三节主要技术要求里的车辆基本要求,第6条“客车采用优质成型矩形钢管焊接的骨架结构”,与技术要求中车身部分第5条“骨架与蒙皮、骨架与地板等接合缝处采用聚氨脂密封胶进行密封防水防锈处理。客车整车采用聚氨酯发泡进行隔热处理。所有隔热填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有安全、环保、阻燃和无异味等性能。车身骨架间聚氨脂发泡厚度不得小于30mm。” 技术参数及工艺自相矛盾。
答:投标人所投车辆如采用全铝车身,属于优于招标文件第三章主要技术要求里的第6条“客车采用优质成型矩形钢管焊接的骨架结构”的要求,并不矛盾;采用全铝车身的车辆,其工艺也可以做到“骨架与蒙皮、骨架与地板等接合缝处采用聚氨脂密封胶进行密封防水防锈处理,采用聚氨酯发泡进行隔热处理,车身骨架间聚氨脂发泡厚度不得小于30mm”,亦不存在矛盾之处。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中预算单价为75万元/辆,预算总价为1500万元。该预算单价明显高于**同类7米纯电动城市客车的价格水平(65万左右),且评标办法里为以平均价为基准价,会导致最终中标价格超过正常价格水平。建议将预算单价由75万/辆酌情降低至65万/辆左右。
答:本项目预算价是根据配置需求通过市场询价而定。质疑人列举的几个其它7米纯电动城市客车采购项目,只提供了采购预算或中标价截图,并未就车辆详细配置与本项目车辆配置做对比,不足以说明本项目预算不合理。
六.此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涉及部分,仍以原招标文件、澄清公告以及更正公告为准。
七.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地 址:安**递铺街道云鸿西路2218号
联系人:楼先生 联系电话:0572-****012
2、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安**昌硕街道云鸿东路68-70号
联系人:金先生 联系电话:0572-****113
3、监督小组:安****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办
地 址:安**昌硕街道拥军路101号
联系电话:0572-****516
4、采购平台:**市绿色****分中心
地 址:安**天荒坪南路99号(**商会大厦A座23楼)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57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