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县****公司委托我司对**县2023-58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县2023-58号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或该地块”)位于**省**市****社区(探**低效工业用地片区),地块面积58075m2,****中心点GPS坐标为东经118°17'36.510 、北纬25°18'28.413 。该宗地土地来源:农用地转用/2006年第6批次 闽政地〔2006〕593号,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地块土地分类:园地49177m2,建设用地8898m2(****公司用地)。****政府批准,******局以拍卖方式出让本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公司竞得2023-58号地块,对照《******局关于下达**县2023-58号地块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永自然资规[2023]16号)文件,用地性质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二、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在收集到的地块历史资料、地形图等资料基础上,对地块责任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原土****居委会等单位开展了人员访谈,并结合场地现场踏勘情况,制定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对地块进行了土壤样品检测分析等工作。
三、调查结论
基于现场所采集的样品检测与分析结果,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检测点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指标除浑浊度、氨氮、锰,其他检测指标检测浓度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地下水主要通过饮用水、地下水中的气态污染物等暴露途径来计算致癌风险和危害。本地块及周边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因此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
依据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忽略,建议不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可按照拟变更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开发利用。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省****公司
联 系 人:小陈 联系电话:0595-****9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