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批〔2024〕27号
**中交贵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办理****至******服务区及收费站)取水许可的申请相关材料已经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经审核符合取水许可条件,现批复意见如下:
一、**中交贵隆****公司贵隆高速项目,****收费站位于**市**区港城镇富岭村岭头屯,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109°37′19″ ,北纬23°9′41″。项目现有工程占地约58846.52平方米(约88.36亩)。****服务区位于**市**区大圩镇东篁村,场地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109°40′37″ ,北纬23°11′53″,项目现有工程占地约83443.522平方米(约125.29亩)。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同****服务区(1****收费站(2号井)取水。
二、本项目取水水源位于****至******服务区及收费站)地下水,项目设置2个取水点。取水地点:****收费站(2号井):**市**区港城镇富岭村岭头屯,取水井坐标东经109°37′20″,北纬23°9′38″,取水流量0.0005m3/s,最大取水量125m3/d,用水量为14235m3/a。****服务区(1号井):**市**区大圩镇东篁村,取水井坐标东经109°40′37″,北纬23°11′47″,取水流量0.001m3/s,最大取水量125m3/d,用水量为31390m3/a。取水水源为浅层地下水,经现场调查,水井涌水量丰富,项目最大取水流量为0.0015m3/s能够满足本项目用水需求。
三、该项目取水主要用于生活用水,****服务区工作人员50人,过路旅客日均6000人,日用水量84m3/d(30660m3/a),年运行365天,年取水量为30660m3/a。用水定额13.9L/人次,达到《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 679—2023)中“道路运输辅助活动(544****服务区先进值≤15m L/人次”,用水满足地方用水标准要求;****收费站(含住宿)常驻工作人员200人,日用水量36m3/d(13140m3/a),年运行365天,年取水量为13140m3/a。用水定额180L/人次,达到《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 679—2023)中“B住宅类型先进值≤190m L/人次”,用水满足地方用水标准要求。项目用水定额满足规范及行业要求,取用水合理,同意该项目年取水量4.5625万m3。
四、该项目用水满足**壮族自治区用水标准。项目节水潜力挖掘和节水措施基本合理。你公司在运行期应落实《****至******服务区及收费站)水**论证报告书(A)》提出的各项水**节约管理和保护措施。
五、请你单位在项目改建工程完成后并按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后,及时报我局核验。核验通过后,我局核发取水许可证,方可正式取水。
六、项目正式取水后,请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取水管理,按时报送取用水情况,及时维护取水计量设施,足额缴纳水**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
七、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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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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