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批〔2024〕28号
**市****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办理**市****公司年产145吨牛蛙特色养殖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相关材料已经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要求,经审核符合取水许可条件,现批复意见如下:
一、**市****公司年产145吨牛蛙特色养殖项目,项目地址位于**市**区根竹镇**村新村屯45号,养殖用地14亩。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项目类别为其他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代码:0549)。本项目为渔业特色养殖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农林牧渔业”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特色养殖业是**区农业经济的**产业,农民致富产业。****政府高度重视特色养殖业的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发展特色养殖业生产的文件及政策,并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区的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意该项目在**市**区根竹镇**村新村屯取水。
二、本项目取水点位于**市**区根竹镇**村新村屯内,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09°32'38 ",北纬23°07'45",取水方式为泵提,取水泵功率为10kw,取水泵房安装有取水计量水表,经计算日平均用水量为36m3/d、最大日用水量为40 m3/d,最大取水流量为0.0022m3/s。取水流程为:泵提至高位储水池,****养殖场各用水点。取水水源为浅层地下水,经现场调查,水井涌水量丰富,项目最大取水流量为0.0022m3/s,能够满足本项目用水需求。
三、该项目取水主要用于养殖用水、职工生活用水,根据**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池塘养鱼用水定额为≤960m3/亩。本项目养殖年用水量12880m3,养殖用地14亩,则单位面积养殖用水量为920 m3/亩,小于用水定额960m3/亩。本项目职工人数为 5 人,职工生活年用水量为220m3,职工生活人均日用水量为 0.12(m3/人﹒d),即 120L/(人﹒d)符合《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679-2023)中 A 住宅类型用水定额值≤150(L/人.d)的用水要求。项目用水定额满足规范及行业要求,取用水合理,同意该项目年取水量12880万m3。
四、该项目用水满足**壮族自治区用水标准。项目节水潜力挖掘和节水措施基本合理。你公司在运行期应落实《**市****公司年产145吨牛蛙特色养殖项目水**论证报告书(A)》提出的各项水**节约管理和保护措施。
五、请你单位在项目改建工程完成后并按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后,及时报我局核验。核验通过后,我局核发取水许可证,方可正式取水。
六、项目正式取水后,请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取水管理,按时报送取用水情况,及时维护取水计量设施,足额缴纳水**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
七、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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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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