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30****公司80万t/a乙烯装置脱瓶颈改造及能效提升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7489****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32号
****公司80万吨/年乙烯装置脱瓶颈改造及能效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公司****公司:
你单位《****公司80万吨/年乙烯装置脱瓶颈改造及能效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公司****公司拟投资283464万元建设“****公司80万吨/年乙烯装置脱瓶颈改造及能效提升项目”,项目包含两个建设地点,均处于抚****开发区,一部分位于中国石****公司****公司烯烃厂现有厂区内(以下简称烯烃厂),一部分位于中国石****公司****公司乙烯部现有厂区内(以下简称乙烯部),不新增占地。主要建设内容:烯烃厂现有乙烯装置新增一台15万t/a轻质液体裂解炉、其余单元进行新增和改造,对丁二烯装置、1-丁烯/MTBE装置部分设备进行新增和改造,**乙烯装置至丁二烯抽提装置裂解碳四管道(长100m)、丁二烯抽提装置至MTBE装置裂解抽余碳四管道(长100m),第一循环水场新增一座冷却塔(设计能力5000m3/h),**一套空分装置(设计能力10000Nm3/h)。乙烯部**溶液法聚乙烯装置一套(占地面积40667m2),主要有原料精制、反应区、造粒区、回收区、公用工程区、原料缓冲罐区等部分,主要包括25MW导热油炉一台,聚乙烯包装库房一座(建筑面积3000m2),新增1-辛烯卸车岛、1套卸车鹤管及1台卸车泵,**由乙烯部罐区至**溶液法聚乙烯装置的1-辛烯管道(长2000m)和由烯烃厂乙烯装置至乙烯部**聚乙烯装置的乙烯管道(长2500m)。其余储运工程、公用辅助工程均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烯烃厂乙烯装置产能由80万t/a扩能至95万t/a,丁二烯抽提装置由16万t/a扩能至18万t/a,1-丁烯装置由4万t/a扩能至5万t/a,MTBE装置由8万t/a扩能至10万t/a;乙烯部**溶液法聚乙烯装置产能20万t/a。
二、依据抚****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烯烃厂乙烯装置新增裂解炉废气通过“SCR脱硝”处置,经排气筒(DA064;高58m)排放,
烯烃厂乙烯装置废碱氧化单元废气依托现有“碱洗+水洗”设施处置,经排气筒(DA020;高20m;依托)排放,
烯烃厂装卸车废气依托现有“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置,经排气筒(DA019;高20m;依托)排放,
烯烃厂储运罐区废气依托现有“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置,经排气筒(DA037;高20m;依托)排放,
烯烃厂乙烯装置裂解炉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废碱氧化有组织排放的NMHC,装卸车和罐区有组织排放的NMHC、苯、甲苯、二甲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31571-2015)中表5排放限值;乙烯废碱氧化单元有组织排放的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乙烯部**聚乙烯装置配套的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采用低氮燃烧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P1;高20m)排放。
乙烯部**聚乙烯装置配套导热油炉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排放限值;
乙烯部**聚乙烯装置掺混仓废气采用“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P2;高20m)排放,
乙烯部**聚乙烯装置包装废气采用“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P3;高20m)排放,
乙烯部聚乙烯装置掺混仓、包装废气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排放限值;
烯烃厂、乙烯部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氯化氢、苯、甲苯、二甲苯、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中表7、《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9浓度限值,NH3、H2S、臭气浓度、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烯烃厂新增裂解炉排气筒DA064、乙烯部**聚乙烯装置排气筒P1安装在线监测;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烯烃厂和乙烯部均采用了“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
烯烃厂新增****处理站,包括生产生活废水处理单元(设计处理能力650t/h)、清净下水处理单元(设计处理能力380t/h)、反渗透浓水处理单元(设计处理能力150t/h),处理后的废水经市政污水****处理厂;
乙烯部新增****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150t/h)。处理后的废水经市政污水****处理厂。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运营期烯烃厂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乙烯部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侧执行4类标准。
4.本项目一般固废主要为乙烯部产生的不合格聚乙烯产品,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为烯烃厂新增的废SCR脱硝催化剂,暂存于烯烃厂危废暂存库(占地面积600㎡;依托);乙烯部聚乙烯装置产生的废吸附剂、废填料、废导热油、废液、废催化剂,暂存于石油二厂2#危废库(占地面积1440m2;依托)内隔间1和隔间4,交由有资质的单 位处置。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烯烃厂和乙烯部各设置地下水监控井3个。
6.乙烯部**聚乙烯装置围堰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1500m3)。
事故废水分别依托烯烃厂和乙烯部现有三级风险防控措施;烯烃厂设事故缓冲池(有效容积11000m3;依托)、事故水池(有效容积22000m3;依托),乙烯部设事故水池(有效容积1600m3;依托)且与石油二厂共用末端事故池(有效容积20000m3;依托)。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由**市生态****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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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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