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单位名称:******公司
公司地址:****创业大道西侧、**塘**侧(天际光电产业园37栋四楼内B区2003)
邮编:343100
法定代表人:李根平
联系人:宋伟
联系电话:138****2764
******公司:
贵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将关于“采购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项目编号:****)”的《质疑函》送至我司,我公司已收悉并已转发给采购人,
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无中标资格,所投部分产品为大型企业所生产产品,不符和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相关政策。
质疑答复:****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已向被质疑人(**泽友****公司)发送征询函,对质疑函以及被质疑人提供的征询回复函开展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答复如下:
经核查,被质疑人所投的产品中“病人监护仪”型号为cMEC70,生产厂家为****,****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人员规模”佐证材料,该生产厂家确实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一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故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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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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