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大地****公司
地址:******广场7幢1-8室
被投诉人1:******公司
地址:**省****岗区华山路与湘江路**星河国际巴黎座一号商服3楼(大益茶同门)
被投诉人2:****图书馆
地址:**省****岗区长江路218号
一、投诉事项
投****图书馆中文图书购置(项目编号:****)(包1、包2、包3、包4)(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13****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采购文件中“图书编目(3.0分):为确保编目质量,投标人拟派到馆编目人员通过高等****管理中心(CALIS****中心)编目员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图书馆全****中心上传资格培训(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3分。注:投标人须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近6个月内任意3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须依法缴纳)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编目人员入馆编目时,采购人审验资格证书原件”的评审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采购文件中“业绩(3.0分):2022年至今为类似项目的**单位提供中文图书采购服务,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为3分。注:投标人须提供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的评审标准,属于政府采购法中已明确禁止:不允许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查证,招标文件具体参数要求“图书编目:中标单位需指派人员到馆按照《****图书馆中文普通图书编目规则》要求进行编目,图书分编按照发书批次进行”,并将“投标人拟派到馆编目人员通过高等****管理中心(CALIS****中心)编目员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图书馆全****中心上传资格培训(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作为评审标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查证,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近6个月内任意3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证明”,不属于对潜在供应商从业人员规模的限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但未对依法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人员作出明确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采购文件商务部分“业绩”中将“2022年至今为类似项目的**单位提供中文图书采购服务,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为3分”作为评审标准,不属于对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