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4349/2024-23679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9日 |
标 题:********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涉农〔2024〕49 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
国能国华(****公司:
你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临时用地)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现决定如下:
一、****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临时占用**市**区贵台镇爱国村4、8、10林班,百美村3林班,大路村2、3林班,洞利村3林班,****林场1林班,那逻村1、2、3、4、5、6、7林班,那美村1、2林班,那朴村1、6、8林班,那桃村11、12林班,屯良村5、8、9、10林班;大寺镇五宁村1、2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共104.7237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97.9175公顷,其他林地6.8062公顷;Ⅲ级保护林地58.3603公顷,Ⅳ级保护林地46.3634公顷,均为集体林地)。
二、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单位必须及时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交还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六、要严格落实《****草原局****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七、自觉接受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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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