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市府大道736号、椒江区葭沚街道闻学路211号1-8层房产)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27,105.36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省 **市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0-08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01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汇****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任经理 联系电话:139****3301
受托机构联系人:任经理 联系电话:139****3301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王心芸 联系电话:010-****7888-732、182****696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无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浙(2023)****不动产权第****729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9337.64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报告评估结论为含9%增值税价值,评估结论包含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2、经核实,南洋大厦1层102号房、2层202号房分别为物业经营用房、物业办公用房,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规定:“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航天彩****公司拟转让的南洋大厦地上1、2层并非整层,其中102号、202号房由于规划限制无法转让,本次评估中未将上述房产纳入评估范围。 3、2015年4月2日,******公司(产权持有单位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开发区西商务区A2西地块项目建设经营合同》,合同****经济开发区西商务区A2西地块项目的建设,******公司在签订该地块《成交确认书》后,地块作为企业总部使用,总地上建筑面积的49%可以转让,且办公部分每层分割登记的企业数量小于等于四家、最小分割登记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该合同另对土地取得单位的总部地址、建设周期、对当地的税收贡献等做出了一定要求限制,详见《****开发区西商务区A2西地块项目建设经营合同》。 4、经核实,产权持有单位所有的南洋大厦地上共19层,其中1层部分、2层、3层及4层局部为商业用途,4层部分及5-19层为办公。由于委估建筑总地上建筑面积中仅49%可以转让,因此产权人委托评估机构对南洋大厦地上1-8层中可售不动产(占比48.12%)进行评估,作为拟转让上述不动产的价值参考依据。如最终转让范围调整,则不能直接使用本报告评估结论。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14,128.37平方米,具体楼层及房号、对应面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航天彩****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湾集聚区海豪路78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交易保证金8131.608万****交易所****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并****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并****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过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产权标的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总交易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需按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踏勘。(踏勘联系人:任经理,139****3301)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需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加盖公章,****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受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如下书面承诺: (1)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转让标的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转让标的; (4)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手续费及拆证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131.608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房产所在地 |
联系人 | 任经理 |
联系电话 | 139****3301 |
附件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附件:现场踏勘确认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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