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潘家浜路”等地名命名及要素变更的批复
****关于同意对“潘家浜路”等地名命名及要素变更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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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对“潘家浜路”等地名命名及要素变更的请示》(盐民请〔2024〕12号)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给予命名。 特此批复。 附件:标准地名基本情况一览表 ****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标准地名基本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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