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府、****政府、****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S312大溪河至上窑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30日
S312大溪河至上窑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一、拟征收范围及建筑物等基本情况
(一)拟征收范围:此次房屋征收范围,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凤征预告字〔2024〕32号)确定。
(二)建筑物等基本情况。
总铺镇:建筑面积约5700平方米,涉及户数约32户,安置人口数约80人。
殷涧镇:建筑面积约3200平方米,涉及户数约20户,安置人口数约112人。
刘府镇:建筑面积约4800平方米,涉及户数约29户,安置人口数约145人。
武店镇:建筑面积约460平方米,涉及户数约20户,安置人口数约123人。
二、实施单位
****政府、****政府、****政府、****政府。
三、补偿安置的原则
(一)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
(二)房屋用途认定。
1.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2.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公益性等房屋。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补偿安置时按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三)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1.有证房产按证载的面积结合实测面积认定。
2.无产权或无规划、批建等证明的建筑物,由乡镇、村及住户确定房屋所有人,面积以实测为准。
3.拟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依据我县2015年航拍图、****村民组、****委员会、****政府证明资料等认定合法安置补偿面积。
4.违建处理。由属地乡镇牵头****规划局等部门对其建筑物是否合法合规予以认定、****管理局对违法建筑予以查处。
(四)违建助拆费。
认定为违法建筑且配合补偿安置的,可以依据房屋结构给予助拆费(不包括简易房),砖混及以上结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助拆费,砖木结构房屋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助拆费。不配合补偿安置的,不给予助拆费。
四、人口认定与安置补偿
(一)人口认定原则。
1.补偿安置户家庭成员原户籍在本村,出生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上学、参军、服刑、招工等(婚嫁除外)原因户籍迁出,在项目地块内为唯一住房并长期居住的(在校生、现役义务兵、士官、服刑等人员视为长期居住),可计入安置人口,对非长期居住并且非唯一住房的,只对被征房屋予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2.一方为本村户籍且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有独立住宅房屋(与其他家庭成员不在一处,且符合一户一宅住房政策的),接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服务(医疗、保险、卫健委管理等)。补偿安置户书面提出申请,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一方户籍地****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审核意见且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居****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进行补偿安置。对提供虚假证明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不当安置。
3.婚嫁后户籍未迁出,且在项目地块范围内有住房,婚嫁后生育的未成年人,户籍也在项目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且长期居住本地,由村(居)委会、****政府(办事处)研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也可计入安置人口。
4.补偿安置户双方为本村户籍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其他成员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项目地块有独立居住生活房屋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5.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项目地块规定的时限内出生的婴儿(提供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可计入安置人口。
6.公告发布前离异后未再婚,户口未迁回原籍,在项目地块长期居住,且为唯一住宅,并纳入居住地管理(由居住地的村、镇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可按法院生效的法****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书确定的财产分割和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数,给予计入安置人口;无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村(居)委会、****政府(办事处)研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也可计入安置人口。
7.其他应计入安置人口情形,由村(居)委会、****政府(办事处)研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公示结果确定。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1.空挂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内的。
2.已在其他集体地块享受过补偿安置政策的。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人员,享受房改(住房补贴)等情形的。
4.其他不应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三)分户原则。
1.同一户籍原则上应合并补偿安置,符合分户条件(外嫁女除外),申请分户补偿安置的,分户人均住房合法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分户、人口安置、房屋等情况,由村(居)委会、****政府(办事处)研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公示结果确定。
(四)安置方式与标准。
1.安置方式与选房。
(1)安置方式(武店镇):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安置、房票安置、宅基地安置;
安置方式(总铺镇、殷涧镇、刘府镇):货币补偿安置、房票安置、宅基地安置。
(2)安置方式选择原则: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3)集体土地一户多宅住房的,补偿安置时合并补偿安置。因征收遗漏的,再次补偿安置时应与前期补偿安置地块的房屋合并补偿安置,标准按所在地块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4)安置房选择顺序:补偿安置户选择安置房时按房屋腾空交付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补偿安置户享有两套及以上安置房屋的,其中一套楼层由其自行选择,剩余房屋实行楼层高低搭配(楼层单价低于平均值)。
(5)安置地点。
①安置地点:按照便于补偿安置户生产生活就近的原则选择安置地点(详见附件)。武店镇产权调换安置点为**县武店镇工业集中区征**置房,安置房以规划、设计、建设、完工的现状为准;总铺镇、殷涧镇、刘府镇无产权调换安置点。
②****基地安置点:各****基地安置点。
2.安置标准。
(1)集体土地住房征收,按人均40平方米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2)分散特困供养一人户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按60平方米补偿安置;分散特困供养两人户要求选择安置房的,按100平方米进行安置。
非分散特困供养一人户,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人均应安置面积予以安置,要求增购的,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增购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要求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均按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3)对2016年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时未再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失独户的家庭,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享受。
(4)附属设施不予安置,只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四)安置方式与补偿内容。
1.产权调换(武店镇)。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放弃应安置面积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奖励、按期搬迁奖励、超应安置面积奖励等。
(1)安置均价按照8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2)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应安置面积)与补偿安置户的房屋合法面积相等部分互补差价。
(3)补偿安置户应安置面积超出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简易)的部分,在50平方米以内的,在安置均价基础上增加100元/平方米;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在安置均价基础上增加200元/平方米;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且未超过应安置面积以内的,在安置均价基础上增加350元/平方米。
(4)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简易房除外)大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补偿安置户配合征收,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付房屋的,超出部分另行给予原房屋重置价(户内房屋结构等级最高)结合成新评估价值的奖励。
(5)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放弃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6)要求增购的,每户可按2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进行增购。增购价格按照所选小区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增购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所在小区市场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2.货币补偿(总铺镇、殷涧镇、刘府镇、武店镇)。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应安置人口面积补偿、超应安置面积奖励、按期签约奖励、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1)拟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见评估报告。
(2)应安置人口面积补偿,按照人均应安置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安置。
(3)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简易房除外)大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补偿安置户配合征收,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付房屋的,超出部分另行给予原房屋重置价(户内房屋结构等级最高)结合成新评估价值的奖励。
3.房票安置(总铺镇、殷涧镇、刘府镇、武店镇)。
在**县内购买商品房的(签订房票安置供房协议的小区),在选择货币补偿的基础上。以签订的购房合同为依据,当购房面积小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时,按照购房面积给予补助600元/平方米补助;当购房面积大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时,按照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助600元/平方米补助。
4.宅基地安置(总铺镇、殷涧镇、刘府镇、武店镇)。
在规划的安置区内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宅基地费用由补偿安置户按****基地同价)。****基地安置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地分配权:
①拥有本村户口,在本项目范围内有固定住房,且在****基地。
②凡未分户的补偿安置对象,每个结过婚的儿子作为一户
****基地;其****基地。
③针对独女户家庭,长期在本地居住的入赘女婿可以
****基地。
④宅基地由补偿安置户申请,经本村、镇政府审批,按拟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的先后顺序和规划要求****基地。
(2)补偿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自建房奖励、按期签约和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
①拟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见评估报告。
②自建房奖励。按照原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60%给予奖励。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的补偿安置。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违建房屋的补偿安置。
(1)实际居住至今且是唯一住房,****村民组、村(居)委会、****政府审核认定为长期实际居住,****社区)公示无异议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
(2)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要求购买安置房的,可按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结合楼层系数)购买不大于原房屋(不含简易)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但每户可购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安置房。超出规定购买面积部分按购买小区安置房市场价(结合楼层系数)购买。
(3)合法建筑面积(不含简易)大于实际购买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户内房屋结构等级最高)再给予1倍的奖励。
(4)放弃购买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拆除的,在原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补偿结果给予1.5倍的奖励。
(5)选择在**县内购买商品房的,按实际购买面积(140平方米以内)可享有该地块的房票奖励政策。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的违法建筑。
(1)实际居住且是唯一住房的,其他****基地****基地的。****村民组、村(居)委会、****政府****村民组、村(居)委会、****政府审核认定,****社区)公示无异议,可按房屋的结构(不含简易)给予助拆费。
(2)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要求购买安置房的,可按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结合楼层系数)购买不大于原房屋(不含简易)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但每户可购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安置房。超出规定购买面积部分按购买小区安置房市场价(结合楼层系数)购买。
(3)选择房票在本县**范围内购房的,按实际购买面积(140平方米以内)范围内享受项目地块的房票补助标准。
3.违法建筑(不含简易房),又不是补偿安置户唯一住房的,不予购买安置房,但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拆除的,可按房屋结构(不包括简易房)给予助拆费。
(七)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及奖励。
1.搬迁费。
****基地安置的,根据协议确定的原住宅房屋合法面积(不包括简易房屋、非住宅)支付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一次搬迁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次(搬迁费每户每次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根据协议确定的原房屋合法面积为准(不包括简易房屋、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为7元/平方米/月。
(1)选择现房安置的,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交出土地及房屋、构筑物等拆迁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交出土地及房屋、构筑物等拆迁的,先预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自补偿安置户交出土地及房屋、构筑物等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时止。
(2)****基地安置的,自行过渡,实施单位以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户房屋面积为准(不包括简易房屋面积),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3)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交出土地及房屋、构筑物等拆迁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按期签约奖励。
在项目地块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交出土地及房屋、构筑物等拆除的,实施单位按原房屋评估价及其附属物评估总价值的15%给予奖励。
4.按期搬迁奖励。
为****政府规定期限内腾空搬迁交房,按原建筑合法面积(简易房、非住宅除外)另行给予奖励。自签订协议15日内腾空搬迁交房的,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5.按期签约和按期搬迁奖励。
补偿安置户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交付房屋拆除的,方可另行签订按期签约和按期搬迁奖励协议。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征收预公告公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突击**、扩建、改建房屋和附属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突击装修等的。
2.征收预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3.超过批准建设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物。
4.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五、住改营安置补偿奖励
(一)拟征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按现行重置价予以评估补偿,造成补偿安置户停产停业的,按县政府2022年公布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费指导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利用住宅房依法经营的,按照办公、生产、其他停产停业生活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具有营业执照5年以上的,给予6个月的补偿;持续经营3至5年的,给予5个月的补偿;持续经营1至3年的,给予4个月的补偿;持续经营1年以下的,给予3个月的补偿;二楼及以上楼层按此标准减半执行。对非法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的依法予以查处,依据建筑物结构可给予助拆费用。
(二)拟征收土地实施后,拟补偿安置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补偿安置户主动解除租赁关系。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及为经营生产而产生的装饰、装修费用,原则上由承租人与被承租人协商解决。
(三)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将补偿结果予以公告;逾期无人主张产权的,实施单位将补偿款交公证部门予以提存并申请对拟补偿安置房屋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四)办公、工业、仓储用途等房屋,签约奖励。
拟征收的办公、工业、仓储用途等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户在项目地块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交出土地及房屋、构筑物等拆除的,实施单位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不含附属物)评估总价值的10%给予奖励;在项目地块拟征收期限之内签订协议,未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交出土地及房屋、构筑物等拆除的,给予5%的奖励;在地块拟征收期限之外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因评估机构评估而造成延期的,奖励期限顺延。
六、工作要求
(一)信息公示。
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信息,在村民组、村(社区)、乡镇(街道)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二)补偿安置户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进行补偿安置的,****机关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体土地征收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政府依法对房屋所有权人做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从事违规、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联合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
七、其他
(一)安置房产权证办理:****中心按照不动产办证规定,依据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办理。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拟征收非住宅用房涉及无法搬迁的特殊设施、设备的,其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评估内容要经补偿安置户签字,并依据地块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评估。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或会议研究决定。
(四)本方案由****规划局、****政府、****政府、****政府、****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地块房屋拟征收完成时限为: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1月30日。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范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地块拆除的建筑残值处理由属地乡镇牵头负责,按照资产处理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附件:1.安置房价格表
安置房价格表 | |||||
序号 | 安置点 | 安置均价 (元/平方米) | 综合建设成本价 (元/平方米) | 市场均价 (元/平方米) | 备注 |
1 | **县武店镇工业集中区征**置房 | 800 | 2451 | 3030 |
2.安置房楼层系数表
安置房楼层差系数表 序号 | 楼层 | 层差系数 | 备注 |
1 | 一层、九层 | -3% | |
2 | 二层 | -2% | |
3 | 三层 | -1% | |
4 | 四层 | 0% | |
5 | 五层 | 1% | |
6 | 六层 | 2% | |
7 | 七层、八层 | 3% |
序号 | 楼层 | 层差系数 | 备注 |
1 | 一层、十一层 | -3% | |
2 | 二层 | -2% | |
3 | 三层、四层 | -1% | |
4 | 五层、六层 | 0% | |
5 | 七层、八层 | 2% | |
6 | 九层、十层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