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湖寮镇山子下村龙岗村属下集体土地的公告埔府〔2018〕56号
****关于征收湖寮镇山子下村**村属下集体土地的公告 埔府〔2018〕56号
埔府〔2018〕56号
****关于征收湖寮镇山子下村
**村属下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政府关于**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54号)文件批准同意,****依法征收湖寮镇山子下村、**村属下共2.3976公顷的集体土地,作为**县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县2017年第二批次(**、山子下村)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单位及征收面积:湖寮镇山子下村属下山一、山二、山三、山四、山五、山六、山七、山八、******社,土地面积:2.3929公顷;**村属下圳一、圳二、******社,土地面积:0.0047公顷,征收总面积共2.397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按《****关于印发**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埔府〔2016〕123号)的规定执行,房屋拆**置补助按《****关于印发**县湖寮镇建设房屋拆**置办法的通知》(埔府〔2016〕124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1.货币补偿。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基准地价评估确定;2.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留用地由县规划部门统一规划。(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请于2018年7月4******局******所办理征收土地登记和各项补偿核对手续;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联系地址:******所,****政府大院内,联系人:黄伟宁,联系电话:****812。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后,自征收单位付清各项补偿款之日起5日内,自行处理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及其他附着物,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处理的,视作废弃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清理。
八、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扰依法征收土地。
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文件(粤府土审(01)〔2018〕54****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十一、本公告期限为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县2017年第二批次(**、山子下村)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单位及征收面积:湖寮镇山子下村属下山一、山二、山三、山四、山五、山六、山七、山八、******社,土地面积:2.3929公顷;**村属下圳一、圳二、******社,土地面积:0.0047公顷,征收总面积共2.397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按《****关于印发**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埔府〔2016〕123号)的规定执行,房屋拆**置补助按《****关于印发**县湖寮镇建设房屋拆**置办法的通知》(埔府〔2016〕124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1.货币补偿。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基准地价评估确定;2.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留用地由县规划部门统一规划。(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请于2018年7月4******局******所办理征收土地登记和各项补偿核对手续;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联系地址:******所,****政府大院内,联系人:黄伟宁,联系电话:****812。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后,自征收单位付清各项补偿款之日起5日内,自行处理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及其他附着物,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处理的,视作废弃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清理。
八、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扰依法征收土地。
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文件(粤府土审(01)〔2018〕54****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十一、本公告期限为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
****
2018年6月4日
2018年6月4日
相关公告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