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三河镇五丰村属下集体土地的公告
****关于征收**镇五丰村属下集体土地的公告
埔府〔2019〕78号
经《****政府关于**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220号)批准,****依法征收**镇五丰村坪水、******社共19.6879公顷的集体土地,作为**县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1.****政府关于**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镇五丰村)勘测定界用地红线图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县**镇五丰村。详见《**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镇五丰村)勘测定界红线图》。
三、被征收单位及征收面积:******经济**社,面积12.7734公顷;******社,面积6.9145公顷,征收土地面积共计19.687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按《****关于印发**县**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埔府〔2017〕53号)的规定执行,房屋拆**置补偿按《****关于印发**县**镇建设房屋拆**置办法的通知》(埔府〔2017〕52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1.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基准地价评估确定;2.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留用地由县规划部门统一规划。(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请于2019年9月17******局******所办理征收土地的登记和各项补偿核对手续;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联系地址:******所****政府大院),联系人:丘旭航,联系电话:0753-****861。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并由征收实施单位付清各项补偿款之日起5日内,自行处理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及其他附着物,并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处理的,视作废弃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清理。
八、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扰依法征收土地。
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文件(粤府土审(01)〔2019〕22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十一、本公告期限为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13日止(共15天)。
二、征收土地位置:**县**镇五丰村。详见《**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镇五丰村)勘测定界红线图》。
三、被征收单位及征收面积:******经济**社,面积12.7734公顷;******社,面积6.9145公顷,征收土地面积共计19.687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按《****关于印发**县**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埔府〔2017〕53号)的规定执行,房屋拆**置补偿按《****关于印发**县**镇建设房屋拆**置办法的通知》(埔府〔2017〕52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1.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基准地价评估确定;2.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留用地由县规划部门统一规划。(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请于2019年9月17******局******所办理征收土地的登记和各项补偿核对手续;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联系地址:******所****政府大院),联系人:丘旭航,联系电话:0753-****861。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并由征收实施单位付清各项补偿款之日起5日内,自行处理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及其他附着物,并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处理的,视作废弃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清理。
八、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扰依法征收土地。
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文件(粤府土审(01)〔2019〕22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十一、本公告期限为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13日止(共15天)。
附件:1.****政府关于**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镇五丰村)勘测定界用地红线图
****
2019年8月28日
2019年8月28日
附件1 ****政府关于**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附件2 **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镇五丰村)勘测定界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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