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市**区****侧、张謇大道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60天 | 公示时间 | 2024-09-30 17:01 至 2024-11-29 17:01 | |||
行政区划 | **省-**市-**区 | 地块面积(m2) | 81510.42 | |||
地块规划用途 | 商住混合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区中南建设总部大楼南侧 | |||
经度 | 121.176404 | 纬度 | 31.849798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9-25 至 2024-09-30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单位联系人 | 袁卉 | 单位联系电话 | 189****4389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袁卉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9****4389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石董良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9****7477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区**路999号 | |||||
报告主要结论 | **市**区****侧、张謇大道西侧地块(以下简称“地块”)拟开发建设,根据2023年5月22****规划局公布的《****中心**謇公湖科教城(A4/A5/B4/B5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已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本次调查地块未来规划用地代码为0709。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18】8号)第59条第二条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2月,****委托****对**市**区****侧、张謇大道西侧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到委托后,我公司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流程,迅速组织技术人员对本地块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市**区****侧、张謇大道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后续地块再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市**区****侧、张謇大道西侧地块位于**省南****开发区,地块四至范围:地块**张謇大道;南至**河;西至**河;北至**路。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1.176404°,北纬31.849798°;地块总占地面积为81510.42平方米(122.27亩),现为农用地、荒地、水渠。历史为农用地、荒地、水渠、村庄、水泥砖厂成品堆放区、******公司、脚手架堆场和中南商砼办公区、工棚。地块已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综合历史资料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村庄、荒地、水渠、水泥砖厂成品堆放区(已拆除)、******公司(已拆除)、脚手架堆场(已拆除)和中南商砼办公区(已拆除)、工棚(已拆除)。地块历****砖厂成品堆放区、脚手架堆场、******公司,但是上述区域不****门市****公司所属行业类别为批发业),地块内无潜在污染源存在。 综合现场踏勘结果,调查地块主要为农用地、荒地、水渠,地块内未发现污染痕迹,现场无异味,地块内不存在确定的潜在污染源。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主要为居民区、农用地、学校、河流。 综合人员访谈结果,调查地块现为农用地、荒地、水渠。历史为农用地、荒地、水渠、村庄、水泥砖厂成品堆放区(已拆除)、******公司(已拆除)、脚手架堆场(已拆除)和中南商砼办公区(已拆除)、工棚(已拆除)。地块内无潜在污染源,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企业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影响较小。 地块内现场按照网格布点的方式共布设22个土壤快筛点位(原农用地和村庄区域网格大小为80m*80m,****砖厂成品堆放区、******公司、脚手架堆场和中南商砼办公区域网格大小为40m*40m),在水渠内布设2个底泥快筛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快筛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快筛检测结果无异常。 综上,本次调查活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开展,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及其周边区域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影响较小,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地块后期可以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 | |||||